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3页 |
一、《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司法适用现状 | 第13-18页 |
(一) 案例的导入与审理过程 | 第13-15页 |
1、案例一: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第13页 |
2、案例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第13-15页 |
(二) 司法实务问题的提出:同案不同判 | 第15-18页 |
1、人承担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 第15页 |
2、保险人就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部分免责,仅就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 | 第15-16页 |
3、保险人仅就财产部分免责,对人身损害部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第16-18页 |
二、《交强险条例》第22条妥当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18-24页 |
(一) 法律层次与法律效力层面的分析 | 第18-20页 |
1、《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与《保险法》 | 第18页 |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与《侵权责任法》 | 第18-19页 |
3、《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19-20页 |
(二) 《交强险条例》第22条妥当适用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20-24页 |
1、立法机关的立法宗旨 | 第20-21页 |
2、交强险的归责原则 | 第21-22页 |
3、对道德风险的控制 | 第22-24页 |
三、《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具体适用 | 第24-33页 |
(一) 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除外事由 | 第24-27页 |
1、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 | 第24-25页 |
2、四种事由的认定 | 第25-26页 |
3、给付责任除外的发展趋势 | 第26-27页 |
(二) 保险人的抗辩权 | 第27-29页 |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 | 第27-28页 |
2、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抗辩事由 | 第28页 |
3、《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能约束保险人与投保人,不能对抗受害人 | 第28-29页 |
(三) 保险人的追偿权 | 第29-33页 |
1、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 | 第30页 |
2、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对象 | 第30-31页 |
3、我国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事由过窄 | 第31-32页 |
4、追偿情形下保险赔付范围缩水 | 第32-33页 |
结语 | 第33-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7页 |
致谢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