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关于自认制度的立法和学术研究状况 | 第12-15页 |
(一) 立法例及我国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 | 第12-14页 |
(二) 自认制度的学术研究状况 | 第14-15页 |
二、自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15-33页 |
(一) 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效力根据 | 第15-16页 |
(二) 自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16-19页 |
1. 自认与认诺 | 第16-17页 |
2. 自认与自白 | 第17页 |
3. 自认与承认 | 第17页 |
4. 自认与让步 | 第17-18页 |
5.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与行政诉讼中的自认 | 第18-19页 |
(三) 自认的分类 | 第19-23页 |
1. 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 第19-20页 |
2. 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 第20-22页 |
3. 完全自认与附限制的自认 | 第22-23页 |
4. 自发性自认和非自发性自认 | 第23页 |
(四) 自认的构成要件 | 第23-24页 |
(五) 虚假自认问题 | 第24-26页 |
(六) 自认的效力及其限制 | 第26-30页 |
1. 涉及身份关系案件中的自认 | 第27页 |
2. 非本诉中的自认 | 第27-28页 |
3.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自认 | 第28页 |
4. 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自认 | 第28-29页 |
5. 已撤回或者撤销的自认 | 第29页 |
6.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 第29-30页 |
7. 诉讼外的自认 | 第30页 |
8. 对处分不能的事实之自认 | 第30页 |
(七) 自认的撤销 | 第30-31页 |
(八) 自认的形式 | 第31-32页 |
(九) 自认的不可分性 | 第32-33页 |
三、我国自认制度的不足 | 第33-35页 |
(一) 运行环境的缺失 | 第33-34页 |
(二) 法律规定的不足 | 第34-35页 |
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确立自认概念 | 第34页 |
2. 没有规定当事人为“不知道”或“不记得”之陈述是否成立拟制自认 | 第34-35页 |
3. 没有规定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情形 | 第35页 |
4. 对于自认撤销的限制不够严格 | 第35页 |
5. 没有明确规定自认的不可分性和自认仅在本诉中有效 | 第35页 |
四、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 | 第35-40页 |
(一) 加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色彩,为自认制度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 第36页 |
(二) 完善关于自认的法律规定 | 第36-40页 |
1. 确立自认概念,改“当事人的承认”为“自认” | 第36页 |
2. 当事人为“不知道”或“不记得”之陈述是否成立拟制自认 | 第36-38页 |
3. 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在自认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 第38页 |
4. 法院应加强对自认撤销的限制 | 第38-39页 |
5. 规定自认的不可分性和自认仅在本诉中有效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