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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1页
引言第11-13页
第一部分 司法 ADR概述第13-20页
 一、ADR及司法 ADR的含义与性质第13-15页
  (一) ADR及司法 ADR的含义第13页
  (二) 司法 ADR的性质第13-15页
 二、司法 ADR存在的价值分析第15-17页
  (一) 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与选择的多样化第15页
  (二) 利益与冲突的多元化第15页
  (三) 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第15-16页
  (四) 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第16-17页
  (五) 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第17页
 三、司法 ADR的功能与作用第17-20页
  (一) 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第17页
  (二)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第17-18页
  (三) 方便纠纷的解决第18页
  (四) 克服诉讼裁判的固有弊端第18页
  (五) 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第18-20页
第二部分 国外司法 ADR制度考察第20-26页
 一、美国的司法 ADR第20-21页
 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第21-23页
 三、加拿大的调解制度第23页
 四、国外的和解制度第23-24页
 五、司法 ADR的形式分析及启示第24-26页
第三部分、我国司法 ADR的考察—法院调解制度第26-37页
 一、法院调解的历史变迁第26-29页
  (一) 法院调解的渊源—历史上的调解第26页
  (二) 法院调解产生—边区革命根据地时的调解第26-28页
  (三) 法院调解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法院调解第28-29页
 二、我国现行法院调解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类型第29-31页
  (一) 法院调解的主要内容第29-30页
  (二) 法院调解的类型第30-31页
 三、法院调解的现状及弊端分析第31-37页
  (一) 调解制度与判决制度规定在同一程序中不科学第33页
  (二) 调解者与判决者归于同一不科学第33-34页
  (三) 调解的让予性与调解的目标相冲突第34页
  (四) 规定调解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科学第34-35页
  (五)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诲权规定明显不妥第35页
  (六) 对于“自愿”与“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第35页
  (七) 调解程序缺乏必要的公正性第35页
  (八) 调解程序的弱化第35-36页
  (九) 我国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第36页
  (十) 法院调解期限不明第36-37页
第四部分 我国司法 ADR重构—重构法院调解的条件及障碍第37-42页
 一、重构法院调解的条件第37-39页
  (一) 具备有利的政治环境第37页
  (二) 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第37-38页
  (三) 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第38页
  (四) 法院观念的转变第38-39页
 二、重构法院调解的障碍第39-42页
  (一) 现有立法的缺陷与不足第39-40页
  (二) 理念上的障碍第40页
  (三) 部门利益的异化第40-42页
第五部分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第42-57页
 一、建立诉前委托调解制度第43-45页
 二、构建庭前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第45-51页
  (一) 组织构成及调解者的行为规范第46-48页
  (二) 设置科学的调解程序第48-49页
  (三) 明确当事人的义务第49-50页
  (四) 建立必要的其他制度第50-51页
 三、构建诉讼和解制度的独立价值第51-54页
 四、规范法院开庭前、开庭后的调解第54-57页
结语第57-58页
参考文献第58-60页
后记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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