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 第12-14页 |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 | 第12-13页 |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 | 第13-14页 |
第二章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现状与评析 | 第14-18页 |
第一节 《海诉法》中未设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 第14-17页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第14-15页 |
二、《海诉法》中未设置专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理由 | 第15-17页 |
第二节 对立法中未设置单独的责任限制诉讼程序理由的评析 | 第17-18页 |
第三章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司法实务 | 第18-29页 |
第一节 责任限制请求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 | 第18-23页 |
一、申请设立基金的程序中能否对是否享有责任限制进行审理 | 第19-20页 |
二、确权诉讼中能否审理是否享受责任限制的请求 | 第20-21页 |
三、能否在普通索赔诉讼中对是否享受责任限制的请求进行审理 | 第21-22页 |
四、法院能否主动援引责任限制 | 第22-23页 |
第二节 设立基金与享受责任限制的关系不明确 | 第23-24页 |
一、责任人设立基金是否必须以实际享受责任限制为前提 | 第23-24页 |
二、责任人要享受责任限制是否必须设立基金 | 第24页 |
第三节 责任人是否可单独就其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提起诉讼 | 第24-25页 |
第四节 责任人设立基金的申请被批准后,法院是否应及时裁定退还担保 | 第25-26页 |
第五节 设立基金案件中,法院需审查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范围 | 第26-27页 |
第六节 基金尚未设立,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能否进行 | 第27-28页 |
第七节 基金设立后,债权人逾期未登记的相应法律后果如何 | 第28页 |
第八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6条“确权诉讼”引发的问题 | 第28-29页 |
第四章 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29-34页 |
第一节 对国际公约引入责任限制基金目的的理解存在片面性 | 第30-31页 |
第二节 曲解了76年公约第11条中“可以”的含意,致使责任限制和责任限制基金的内在联系被忽视 | 第31-33页 |
第三节 受到其他程序的影响 | 第33-34页 |
第五章 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相关立法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34-39页 |
第一节 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相关立法情况的介绍 | 第34-37页 |
一、设立责任限制之诉解决基金的设立和分配 | 第34-35页 |
二、规定特殊的程序解决基金的设立和分配 | 第35-36页 |
三、以申请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责任限制以及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 | 第36-37页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第37-39页 |
一、都重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责任人是否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审查 | 第37-38页 |
二、当事人在选择权利的行使方式上都有较大的自由 | 第38页 |
三、提交设立基金的条件较为宽松,但基金法律意义上的设立需经过实体审查 | 第38-39页 |
四、有较为完整的责任限制程序 | 第39页 |
五、对于释放被扣押财产和退还担保十分谨慎 | 第39页 |
第六章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必要性 | 第39-43页 |
第一节 设立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 第40-41页 |
一、是海事审判实践的需要 | 第40页 |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需要 | 第40页 |
三、从各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立法看,许多国家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了专门的诉讼程序 | 第40-41页 |
第二节 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建立 | 第41-43页 |
第七章 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具体构建的设想 | 第43-52页 |
第一节 责任人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程序 | 第43-50页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诉提出的时间 | 第44-45页 |
二、提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形式要求 | 第45-46页 |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管辖 | 第46-47页 |
四、法院对责任限制之诉的审查和受理 | 第47-48页 |
五、基金设立的公告程序 | 第48-50页 |
第二节 债权登记 | 第50页 |
第三节 基金分配 | 第50-52页 |
结束语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