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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目录第7-9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章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问题第10-20页
 第一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内涵解析第10-14页
  一、争点整理的涵义透视第10-12页
  二、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构成要素分析第12-14页
 第二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第14-16页
  一、简化固定争点的功能第14页
  二、自主化解纷争的功能第14-15页
  三、推进集中审理的功能第15-16页
  四、限制法官恣意的功能第16页
 第三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第16-20页
  一、实现诉讼公正的价值第16-17页
  二、提高诉讼效益的价值第17-18页
  三、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平衡第18-20页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第20-28页
 第一节 我国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第20-25页
  一、争点整理的主体的缺陷第21页
  二、争点整理的客体的缺陷第21页
  三、争点整理的方式的缺陷第21-22页
  四、争点整理制度立法体例的缺陷第22页
  五、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缺失第22-23页
  六、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缺失第23-24页
  七、法官释明制度的缺失第24页
  八、《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24-25页
 第二节 我国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第25-28页
  一、司法机关角色定位不够明确第25-26页
  二、诉讼模式转换不够彻底第26页
  三、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第26页
  四、法院体制行政化不易动摇第26-28页
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规则的比较与评析第28-36页
 第一节 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相同特征第28-29页
  一、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合作第28-29页
  二、争点整理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第29页
  三、完善的配套机制第29页
 第二节 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差异所在第29-33页
  一、主持的法官不同第29-30页
  二、法官的权限不同第30页
  三、证据收集的手段不同第30-31页
  四、失权效力的程度不同第31-32页
  五、诉讼终结的方式不同第32-33页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对我国的启示第33-36页
  一、注重程序的效率和理性第33-34页
  二、准确定位法官角色第34页
  三、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第34-35页
  四、完善相关程序与配套制度第35-36页
第四章 我国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第36-49页
 第一节 完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指导原则第36-38页
  一、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第36-37页
  二、当事人主导与法官适度控制相结合原则第37页
  三、立足本国实际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原则第37-38页
 第二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内容第38-45页
  一、民事争点整理的主体第38-39页
  二、民事争点整理的客体第39-41页
  三、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第41-42页
  四、民事争点整理的方式第42-43页
  五、民事争点整理的终结第43-44页
  六、民事争点整理的效力第44-45页
 第三节 相关配套诉讼制度的充实第45-49页
  一、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改进第46页
  二、当事人失权制度的设置第46-48页
  三、法官释明义务与心证公开的确立第48-49页
结语第49-50页
参考文献第50-53页
致谢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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