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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研究

一、 引言第1-13页
 (一) 、 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意义第8-10页
 (二) 、 境外相关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第10-13页
二、 短线交易的主体--归入权行使的对象第13-21页
 (一) 、 短线交易主体之第一类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3-15页
 (二) 、 短线交易主体之第二类型:主要股东第15-16页
 (三) 、 关系人持股问题第16-17页
 (四) 、 是否每次买卖时都须具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身份第17-19页
 (五) 、 我国立法对短线交易主体规定的不足与完善第19-21页
三、 构成短线交易的交易行为第21-26页
 (一) 、 买入和卖出的含义第21-22页
 (二) 、 须是在六个月内有两次以上相反交易行为第22页
 (三) 、 短线交易的标的第22-24页
 (四) 、 内部人短线交易的归责原则第24-25页
 (五) 、 除外规定第25-26页
四、 归入权的性质与行使第26-38页
 (一) 、 归入权的性质:请求权与形成权之争第26-27页
 (二) 、 归入权行使主体第27-29页
 (三) 、 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的诉讼程序第29-34页
 (四) 、 归入权的行使范围--短线交易的利益第34-36页
 (五) 、 归入权行使的期间第36-38页
五、 结论第38-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第42-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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