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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情事变更制度立法研究

前言第1-7页
一、 情事变更制度立法理论基础的考察第7-21页
 (一) “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的沿革第7-10页
 (二) 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的发展第10-16页
 (三) 法国的“不预见理论”第16-18页
 (四) 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第18-21页
二、 情事变更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及立法上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第21-32页
 (一) 新合同法之前我国对情事变更问题的处理第21-23页
 (二) 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第23-28页
 (三) 我国关于情事变更制度的立法第28-29页
 (四) 在我国确立情事变更制度的必要性第29-32页
三、 我国法确立情事变更制度的障碍及排除第32-39页
 (一) 观念方面第32-37页
 (二) 操作方面第37-39页
四、 国外情事变更制度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第39-46页
 (一) 特别民事立法方式第39-40页
 (二) 一般民事立法方式第40-46页
五、 我国未来情事变更制度立法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46-57页
 (一) 关于情事变更制度应在民法还是在合同法中规定问题第46-47页
 (二) 情事变更制度能否成为一项法律原则问题第47-50页
 (三) 情事变更制度中对当事人调整合同效力的权利设定应选择何种模式问题第50-52页
 (四) 情事变更制度中是否应当规定“再交涉义务”内容问题第52-54页
 (五) 合同一方当事人适用情事变更制度程序的立法选择问题第54-57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7-60页
后记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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