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2页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9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9-10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10页 |
四、论文结构 | 第10-11页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11-12页 |
第一章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学说概述 | 第12-17页 |
第一节 形式来源学说与评析 | 第12-14页 |
一、中外形式来源学说之争 | 第12-13页 |
二、对形式来源学说之评析 | 第13-14页 |
第二节 实质来源学说与评析 | 第14-17页 |
一、中外实质来源学说之争 | 第14-15页 |
二、对实质来源学说之评析 | 第15-17页 |
第二章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之法律明文规定 | 第17-22页 |
第一节 法律明文规定之限定 | 第17-20页 |
一、法律明文规定是否限于刑法 | 第17-19页 |
二、法律明文规定是否包括宪法 | 第19-20页 |
第二节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司法认定——以“激人自杀案”为例 | 第20-22页 |
第三章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之职务业务要求 | 第22-26页 |
第一节 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作为义务来源 | 第22-23页 |
第二节 是否限于正当、合法的职务业务 | 第23-24页 |
第三节 职务业务产生的作为义务之司法认定——以“女教师被砍78刀致死案”为例 | 第24-26页 |
第四章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之先行行为 | 第26-39页 |
第一节 先行行为的合理地位 | 第26-27页 |
第二节 先行行为的范围 | 第27-31页 |
一、先行行为是否包括不作为 | 第27-28页 |
二、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 第28-30页 |
三、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 | 第30-31页 |
第三节 合同行为 | 第31-32页 |
第四节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之司法认定 | 第32-34页 |
一、以“浙江金华农民见死不救案”为视角 | 第32-33页 |
二、以“出租车司机弃置受伤老人案”为视角 | 第33-34页 |
第五节 道德义务不应成为我国作为义务来源 | 第34-39页 |
一、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来源之争 | 第35-36页 |
二、道德义务不应成为我国作为义务来源 | 第36-39页 |
结语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
后记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