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10-23页 |
一、选题背景 | 第10-12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12-20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20-21页 |
四、全文的分析框架 | 第21-23页 |
第一章 现有金融消费者之认定:现状、偏差及问题 | 第23-29页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现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 第23-24页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偏差:立法目的与目标的脱离 | 第24-27页 |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沿袭传统消费者的立法思路 | 第24-25页 |
二、政府部门监管规则无法为实践服务 | 第25-27页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司法裁判深受传统消费者认定思路影响 | 第27-29页 |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认定的学术研究误区 | 第29-35页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误区:“主体论”盛行 | 第29-31页 |
第二节 现有“主体论”研究的误区:思路的缺陷 | 第31-33页 |
一、过于牵强地将传统消费者的特征移植于金融消费者 | 第31-32页 |
二、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上无法得出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 第32页 |
三、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第32-33页 |
第三节“主体论”研究的影响:泛化的消费者保护 | 第33-35页 |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定义之审视:比较法上的考量 | 第35-54页 |
第一节 域外金融消费者认定的立法实践 | 第35-38页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认定立法例 | 第35-36页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认定立法例 | 第36页 |
三、日本金融消费者认定立法例 | 第36-37页 |
四、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认定立法例 | 第37-38页 |
五、欧盟金融消费者认定立法例 | 第38页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认定的关键:客体论的引入 | 第38-42页 |
一、如何界定:客体论的标准 | 第39-40页 |
二、为何界定:客体论的优势 | 第40-41页 |
三、由谁界定:客体的判定 | 第41-42页 |
第三节 客体论标准的实施:金融产品的界定与范围 | 第42-53页 |
一、金融产品传统的界定方式 | 第42-44页 |
二、现代金融产品的认定:权利义务说的引入 | 第44-49页 |
三、金融消费者的除外情形 | 第49-53页 |
第四节 小结 | 第53-54页 |
第四章 反思与重塑:金融消费者认定误区之纠正 | 第54-64页 |
第一节 典型误区之反思 | 第54-60页 |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必须是“消费者” | 第54-55页 |
二、“存款人”、“信用卡持卡人”是否是金融消费者 | 第55-56页 |
三、“法人”、“投资者”是否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 | 第56-60页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界定的立法选择 | 第60-64页 |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60-62页 |
二、以金融产品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立法路径构建 | 第62-64页 |
结论 | 第64-68页 |
参考文献 | 第68-71页 |
后记 | 第71-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