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3页 |
abstract | 第3-4页 |
导言 | 第7-12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7-8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8-10页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10-11页 |
四、论文结构 | 第11页 |
五、主要不足 | 第11-12页 |
第一章 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有关问题 | 第12-22页 |
第一节 立法及实践中无法准确考量 | 第12-17页 |
一、立法中缺失明确规定 | 第12-13页 |
二、第四十八条的适用不合理 | 第13-14页 |
三、认定标准不统一 | 第14-17页 |
第二节 学界对侵权他人商标权之“商标性使用”的质疑 | 第17-20页 |
一、是否与注册和维持中的使用一致 | 第17-18页 |
二、是否限制商标权 | 第18页 |
三、是否缺乏存在的合理性 | 第18-20页 |
第三节 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界定 | 第20-22页 |
一、混淆和淡化中的使用 | 第20-21页 |
二、产生影响识别功能的后果 | 第21-22页 |
第二章 “商标性使用”纳入侵权判定要件的合理性 | 第22-33页 |
第一节 区别于注册和维持中的使用 | 第22-23页 |
一、使用主体不同 | 第22-23页 |
二、维护的利益不同 | 第23页 |
第二节 纳入要件的理由 | 第23-24页 |
一、侵权结果的成因 | 第23-24页 |
二、提高诉讼效率 | 第24页 |
第三节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判定中的关键作用 | 第24-27页 |
一、司法实践中决定案件走向 | 第24-25页 |
二、解决了涉外定牌加工问题 | 第25-27页 |
第四节 与混淆可能性规则不重合 | 第27-30页 |
一、两者并行 | 第28-29页 |
二、规范混淆可能性规则的边界 | 第29页 |
三、弥补混淆可能性规则的不足 | 第29-30页 |
第五节 “非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合理使用判定不重合 | 第30-33页 |
一、两者均能得出不侵权的结论 | 第30-31页 |
二、两者相互独立 | 第31-33页 |
第三章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判定中的认定标准 | 第33-43页 |
第一节 使用主体及使用对象 | 第33-35页 |
一、使用主体:无权使用人 | 第33-34页 |
二、使用对象:权利人利益范围内 | 第34-35页 |
第二节 使用条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第35-36页 |
一、《兰哈姆法》对商业性使用的定义 | 第35页 |
二、以商业使用为要件的合理性 | 第35-36页 |
第三节 使用方式:相关公众可感知且熟知的方式 | 第36-38页 |
一、以公众可以感知的方式进行使用 | 第36-37页 |
二、以公众熟知的方式进行使用 | 第37-38页 |
第四节 产生效果:影响识别来源功能的可能性 | 第38-43页 |
一、“识别来源功能”是否需要实际体现 | 第38-39页 |
二、以“影响识别来源功能”作为要件的合理性 | 第39-40页 |
三、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具体要素 | 第40-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9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9-50页 |
后记 | 第50-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