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绪论 | 第11-18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1-12页 |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第12-13页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13-17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7-18页 |
一 《民法总则》第185条争议问题梳理 | 第18-24页 |
(一)如何界定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 | 第18-19页 |
(二)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构成是否以公共利益受损为必要条件 | 第19-20页 |
(三)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等”的范围 | 第20-21页 |
(四)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请求权主体范围 | 第21-22页 |
(五)“赔偿损失”是不是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22-24页 |
二 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应兼具私益和公益属性 | 第24-31页 |
(一)传统死者人格利益性质学说无法诠释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 | 第24-27页 |
(二)英雄烈士名誉性质中的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分析 | 第27-30页 |
(三)小结 | 第30-31页 |
三 公共利益受损应是构成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 | 第31-36页 |
(一)《侵权责任法》并非排除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 第31-33页 |
(二)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总则》第185条的立法目的 | 第33-34页 |
(三)否认公共利益受损是构成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不符合文义解释 | 第34-35页 |
(四)小结 | 第35-36页 |
四 应将英雄烈士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 第36-42页 |
(一)出于对公众人物名誉保护的限制 | 第36-38页 |
(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应在主观要件上予以限制 | 第38-39页 |
(三)出于维护公民行为自由的要求 | 第39-42页 |
五 《民法总则》第185条适用主体的范围 | 第42-48页 |
(一)应将“英雄烈士”解释为“英雄和烈士” | 第42-44页 |
(二)在世英雄不得通过该条寻求救济 | 第44-45页 |
(三)“英雄烈士等”的名誉在性质上必须具有公益性 | 第45-46页 |
(四)不应对“等”进行同类解释 | 第46-47页 |
(五)小结 | 第47-48页 |
六 《民法总则》第185条诉讼形式及请求权主体 | 第48-52页 |
(一)应将《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诉讼形式限定为民事公益诉讼 | 第48-50页 |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50-52页 |
七 “赔偿损失”可以作为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52-56页 |
(一)对“赔偿损失”的适用不应仅限于传统民事私益诉讼 | 第52-53页 |
(二)“赔偿损失”的适用可以更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 第53-54页 |
(三)“法官审理难度过大”不足以作为排除适用“赔偿损失”的理由 | 第54-56页 |
结论 | 第56-57页 |
致谢 | 第57-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