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概述 | 第10-20页 |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涵 | 第10-12页 |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概念释义 | 第10-11页 |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 第11-12页 |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 第12-14页 |
一、法定义务 | 第13页 |
二、不真正义务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 第14-20页 |
一、对价平衡原则 | 第15-16页 |
二、最大诚信原则 | 第16-17页 |
三、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审思 | 第17-20页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存在的问题 | 第20-32页 |
第一节 未划定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和危险增加类型 | 第20-22页 |
一、未明确通知义务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 第20-21页 |
二、危险程度增加类型化的意义 | 第21-22页 |
第二节 危险增加的判定标准不够周密 | 第22-25页 |
一、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不全面 | 第22-23页 |
二、缺乏对危险“显著”的准确判定规则 | 第23-25页 |
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条件过于笼统 | 第25-28页 |
一、通知义务的主体范围狭窄 | 第25-26页 |
二、未明确通知义务履行的合理期限 | 第26-27页 |
三、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不明 | 第27-28页 |
第四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漏洞明显 | 第28-32页 |
一、缺乏保险人选择权的限制条款 | 第29-30页 |
二、“因果关系”责任分担模式过于单一 | 第30-32页 |
第三章 我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建议 | 第32-43页 |
第一节 明细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和危险增加的类型 | 第32-35页 |
一、将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人身保险 | 第32-33页 |
二、以主、客观危险增加类型做区分 | 第33-35页 |
第二节 明晰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和准确判定规则 | 第35-37页 |
一、明晰危险增加的“三要素”要件 | 第35-36页 |
二、以“理性被保险人”作为危险增加显著的准确判定规则 | 第36-37页 |
第三节 通知义务的履行条件进一步明确和修正 | 第37-40页 |
一、将通知义务主体范围扩展至投保人 | 第37-38页 |
二、划定准确的通知期限和严格的书面通知方式 | 第38-40页 |
第四节 规范保险人选择权的行使,建构多模式的责任分担机制 | 第40-43页 |
一、设置保险人选择权的限制条款 | 第40-41页 |
二、引进“非因果关系”模式作为未尽通知义务责任分担的补充内容 | 第41-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致谢 | 第47-49页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