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3页 |
Abstract | 第3页 |
导言: 现代社会状况与现代法律的产生 | 第7-14页 |
第一节 现代社会状况 | 第7-10页 |
一、 世界的祛魅 | 第7-8页 |
二、 价值多元化 | 第8-9页 |
三、 理性化 | 第9-10页 |
第二节 生活世界的不确定性与现代法律的产生 | 第10-14页 |
一、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 第10-11页 |
二、 生活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11页 |
三、 法律:走出生活世界困境的必由之路 | 第11-14页 |
第一章 哈贝马斯的法学方法论 | 第14-39页 |
第一节 对自然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批判 | 第14-22页 |
一、 自然法学派方法论的历史发展 | 第14-19页 |
(一) 古希腊罗马时期 | 第15-16页 |
(二) 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方法论 | 第16-17页 |
(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 | 第17页 |
(四) 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 | 第17-19页 |
二、 哈贝马斯对自然法学派方法论的批判 | 第19-22页 |
(一) 自然法学派方法论的基础是形而上学 | 第19-20页 |
(二) 自然法学派方法论不适应后形而上学社会的需要 | 第20页 |
(三) 自然法学派方法论的基础--理性的崩溃 | 第20-21页 |
(四) 对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派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第21-22页 |
第二节 哈贝马斯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第22-27页 |
一、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变 | 第22-25页 |
(一)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 | 第22-23页 |
(二) 社会法学派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变 | 第23-25页 |
二、 哈贝马斯对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第25-27页 |
(一) 对一般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第25-26页 |
(二) 对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第26-27页 |
第三节 法律话语理论 | 第27-39页 |
一、 法律话语理论的哲学基础 | 第27-34页 |
(一) 交往行为理论 | 第27-30页 |
(二) 话语理论 | 第30-34页 |
二、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及其有效性要求 | 第34-36页 |
(一) 法律:“一种作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的范畴” | 第34页 |
(二) “法律既是一种行为系统,又是一种知识系统” | 第34-35页 |
(三) 法律的事实有效性与法律的规范有效性 | 第35-36页 |
三、 法律话语理论 | 第36-39页 |
(一) 法律话语理论的基础:交往合理性 | 第36-37页 |
(二) 法律话语理论的核心:话语原则 | 第37-38页 |
(三) 法律的证成话语 | 第38页 |
(四) 法律的应用话语 | 第38-39页 |
第二章 哈贝马斯的法学本体论 | 第39-55页 |
第一节 对两种法学派的权利本体论的批判 | 第39-46页 |
一、 自然法学派的权利本体论 | 第39-42页 |
二、 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权利本体论 | 第42-44页 |
三、 哈贝马斯对两种权利本体论的批判 | 第44-46页 |
第二节 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重构理论 | 第46-52页 |
一、 “理想的言说情境”取代“自然状态” | 第46-48页 |
二、 交往合理性取代实践理性 | 第48-49页 |
三、 以话语原则代替道德原则 | 第49-51页 |
四、 现代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 | 第51-52页 |
第三节 现代基本权利概述 | 第52-55页 |
第三章 哈贝马斯的法学价值论 | 第55-71页 |
第一节 法的目的价值 | 第55-61页 |
一、 法律是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转换器 | 第55-57页 |
(一) 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批判 | 第55-56页 |
(二) 法律是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转换器 | 第56-57页 |
二、 保护私人自治和公共自治 | 第57-60页 |
(一) 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 第57-58页 |
(二) 传统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片面性 | 第58-59页 |
(三) 私人自治与公共自治的同源性 | 第59-60页 |
三、 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 | 第60-61页 |
第二节 法的评价标准:话语原则 | 第61-71页 |
一、 历史上有关法的评价标准 | 第61-65页 |
(一)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标准:自然法 | 第61-63页 |
(二) 分析法学派的标价标准:实在法 | 第63页 |
(三) 新自然法学派的评价标准:程序和道德 | 第63-65页 |
二、 话语原则:后形而上学社会的法的评价标准 | 第65-71页 |
(一)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 第65页 |
(二)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补充关系 | 第65-67页 |
(三) 话语原则:后形而上学社会的法的评价标准 | 第67-71页 |
第四章 立法与话语理论 | 第71-83页 |
第一节 话语民主:现代法治的合法性基础 | 第71-74页 |
一、 传统治理方式的式微 | 第71页 |
二、 法治的合法性困境 | 第71-72页 |
三、 话语民主的合法性 | 第72-74页 |
第二节 民主原则与实现话语民主的基本条件 | 第74-79页 |
一、 民主原则赋予立法过程以合法性 | 第74-76页 |
二、 实现话语民主的基本条件 | 第76-79页 |
(一) 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参与是前提 | 第76-77页 |
(二) 公共领域的形成是中介 | 第77-78页 |
(三) 法律是保证 | 第78-79页 |
第三节 立法话语形式 | 第79-83页 |
一、 法律的意志性因素 | 第79-80页 |
二、 四种立法话语形式 | 第80-83页 |
第五章 司法裁决与法律话语理论 | 第83-96页 |
第一节 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裁决理论的批判 | 第83-87页 |
一、 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裁决理论 | 第83-85页 |
(一) 哈特对司法“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的批判 | 第83-84页 |
(二) 麦考密克司法裁决理论 | 第84-85页 |
二、 哈贝马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裁决理论的批判 | 第85-87页 |
第二节 对德沃金司法裁决理论的批判 | 第87-91页 |
一、 德沃金的司法裁决理论 | 第87-89页 |
(一) 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司法裁决理论的批判 | 第87页 |
(二) 德沃金的司法裁决理论 | 第87-89页 |
二、 哈贝马斯对德沃金司法裁决理论的批判 | 第89-91页 |
第三节 哈贝马斯的司法裁决理论 | 第91-96页 |
一、 规范的证成与规范的应用 | 第91页 |
二、 法律论证理论 | 第91-96页 |
(一) 阿尔纽的法律论证理论 | 第92页 |
(二)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 第92-93页 |
(三) 法律论证理论 | 第93-96页 |
第六章 行政与话语理论 | 第96-109页 |
第一节 晚期资本主义行政系统的危机 | 第96-101页 |
一、 从制度到手段:资本主义法律的功能性转变 | 第96-98页 |
(一) 作为制度的早期资本主义法律 | 第97-98页 |
(二) 作为手段的晚期资本主义法律 | 第98页 |
二、 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行政危机 | 第98-100页 |
(一) 产出危机 | 第99页 |
(二) 投入危机 | 第99-100页 |
三、 自由原则的破坏 | 第100-101页 |
第二节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与行政的合理性 | 第101-109页 |
一、 哈贝马斯对行政权力的重构 | 第102-103页 |
(一) 阿伦特的交往权力理论 | 第102页 |
(二) 交往权力的产生 | 第102-103页 |
二、 法律是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中介 | 第103-105页 |
(一) 话语层面上的依法行政 | 第103-104页 |
(二) 经验层面上的依法行政 | 第104-105页 |
三、 民主参与:走出行政危机之途 | 第105-109页 |
(一) 自由主义和福利主义行政理论的片面性 | 第105-107页 |
(二) 民主参与:行政合理性之源 | 第107-109页 |
结语 法律话语理论:为法治探索未来 | 第109-115页 |
参考书目 | 第115-118页 |
后记 | 第1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