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6-8页 |
Abstract | 第8-9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2-15页 |
(一)“剪刀外观设计侵权案”对一般消费者的叩问 | 第12-13页 |
(二)“手持淋浴喷头案”(简称“喷头案”)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叩问 | 第13-15页 |
二、“混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 | 第15-25页 |
(一)现行法规对“混淆论”的规定 | 第15-16页 |
(二)无效审查与侵权判断中“混淆论”的适用 | 第16-20页 |
(三)“混淆论”的适用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功能定位的背离 | 第20-23页 |
(四)走出“混淆论”的探索 | 第23-25页 |
三、“创新论”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功能定位 | 第25-37页 |
(一)“发明创造”统辖技术方案与设计方案 | 第25-29页 |
(二)“创新论”的界定 | 第29-33页 |
(三)“创新论”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功能定位 | 第33-37页 |
四、“创新论”在制度层面的展开 | 第37-44页 |
(一)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探析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中的“创新论” | 第37-39页 |
(二)“创新论”类型化为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 第39-40页 |
(三)“创新论”类型化为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规定 | 第40-41页 |
(四)外观设计相关概念对“新设计”含义的影响 | 第41-43页 |
(五)《专利审查指南》与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回归“创新论” | 第43-44页 |
五、“创新论”在无效审查与侵权判断中的落实 | 第44-47页 |
(一)回应“剪刀外观设计侵权案”对一般消费者的叩问 | 第45-46页 |
(二)回应“喷头案”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叩问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0页 |
致谢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