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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救济”争议--以美国对中国产品合并反补贴、反倾销救济为角度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10页
第一章 对“双重救济”的基本认识第10-16页
 一、“双重救济”的定义第10页
 二、“双重救济”的存在情形第10-11页
 三、如何认定“双重救济”的存在第11-16页
第二章 对“双重救济”的法律评价第16-27页
 一、“双重救济”可能性下,进口方的调查责任第16页
 二、构成“双重救济”,违背反补贴制度第16-25页
  (一) 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不同观点第16-18页
  (二) 违反“适当性”税额要求第18-22页
  (三) 违反GATT1994 的禁止规定第22-25页
 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第25-27页
第三章 “双重救济”争议的启示第27-36页
 一、以损害幅度作为计税基准的必要性第27-28页
 二、现有制度尚未将损害幅度作为计税的强制基准第28-32页
  (一)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损害的规定第28-29页
  (二) “轻税规则” 68 与损害定量第29-30页
  (三) 简要总结第30-32页
 三、国内法对损害幅度基准作用的规定第32-34页
  (一) 美国未将损害幅度作为计税基准第32-33页
  (二) 欧盟将损害幅度作为强制计税基准第33-34页
  (三) 小结第34页
 四、以损害幅度作为计税基准的可能性第34-36页
结语第36-37页
参考书目第37-40页
致谢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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