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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来自基层的报告

前言第1-7页
一、行政诉讼制度形成的思想理论第7-8页
 (一) 法治理论第7页
 (二) 分权与制衡理论第7页
 (三) 主权在民理论第7-8页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第8-14页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性质第8-9页
 (二) 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主要变量第9-11页
 (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准则第11-13页
 (四) 确定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第13-14页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第14-19页
 (一) 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第15-16页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及现行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第16-19页
四、境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比较第19-24页
 (一) 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第19-21页
 (二) 德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1-22页
 (三) 美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2页
 (四) 英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2-23页
 (五)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23-24页
五、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第24-30页
 (一) 我国行政诉讼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第24-26页
 (二) 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列举是一种相对于概括而言的方法第26-27页
 (三) 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第27-28页
 (四) 行政机关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应当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第28-29页
 (五)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不妥当的第29-30页
六、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第30-37页
 (一) 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改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的方式第31-32页
 (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32-34页
 (三) 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取消关于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第34页
 (四) 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不应排斥合理性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接受司法监督第34-36页
 (五) 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引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例制度,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克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局限第36-37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37-38页
声明第38-39页
后记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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