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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行政法探析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2页
第一章 研究对象的框定及概述第12-23页
 第一节 行业协会概述第12-15页
  一、行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第12-13页
  二、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第13-15页
 第二节 区分行业协会强制性与否的意义第15-19页
  一、强制性行业协会与一般行业协会的区别第16-18页
  二、现有行业协会研究的缺陷第18-19页
 第三节 我国现有强制性行业协会状况第19-23页
  一、律师协会第19-20页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第20页
  三、证券业协会第20-21页
  四、公证协会第21-23页
第二章 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合法性思考第23-35页
 第一节 形式合法性──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来源第23-29页
  一、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可能来源第23-25页
  二、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来源的模型分析──以律师协会为例第25-27页
  三、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理论的述评第27-29页
 第二节 实质合法性──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正当性基础第29-35页
  一、一般行业协会正当性的反向支持第29-30页
  二、强制性行业协会及其成员管理权的正当性基础探明第30-32页
  三、域外强制性行业协会的理论阐释第32-35页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的纠缠──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性质难题第35-45页
 第一节 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力的划分第35-37页
  一、权力主体的多元第35-36页
  二、以公法、私法理论划分权力第36-37页
 第二节 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性质定位的困境第37-40页
  一、功能发挥的非制度性因素第37-38页
  二、权力监督的双重排斥第38-40页
 第三节 重新定位的尝试: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力的统一第40-45页
  一、公法与私法的双向展开第40-41页
  二、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二重属性第41-43页
  三、融合: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公私二重属性的实现第43-45页
第四章 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法律控制第45-58页
 第一节 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第45-48页
  一、积极基础:法治下的必然要求第45-46页
  二、消极基础:障碍的破除第46-48页
 第二节 法律控制的实现方式第48-52页
  一、内部程序控制第49-50页
  二、外部审查监督第50-52页
 第三节 对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司法控制第52-58页
  一、作为最终选择的司法程序控制第52-53页
  二、司法介入的方式选择第53-55页
  三、司法控制的制度构架第55-58页
余论第58-60页
参考文献第60-65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5-66页
后记第6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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