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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从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谈起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前言第7-8页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第8-10页
 (一) 案情简介第8-9页
 (二) 此案引发的问题第9-10页
  1、本案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9页
  2、赃物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有何影响?第9页
  3、登记机关是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第9-10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第10-13页
 (一)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存在基础第10-11页
 (二)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历程第11-13页
三、以善意取得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分析本案第13-22页
 (一) 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本案第13-16页
  1、刘某某冒名售房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第13-14页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否是善意的第14-15页
  3、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15页
  4、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是否已经登记第15-16页
 (二) 从赃物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有何影响的角度分析本案第16-18页
  1、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房屋应返还第16页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根据权力外观信赖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第16-17页
  3、对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行使有偿回复请求权第17页
  4、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不能主张撤销登记第17-18页
 (三) 笔者对本案的分析意见第18-22页
四、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第22-25页
 (一) 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第22-23页
 (二) 登记机关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第23页
 (三) 有过失的房主是否应自担一定的损失第23-25页
五、由本案引发的思考第25-26页
 (一) 立法上应当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处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第25页
 (二) 宜设立全面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并确认其赔偿责任的性质 为民事赔偿第25-26页
结语第26-27页
参考文献第27-29页
致谢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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