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前言 | 第7-8页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第8-10页 |
(一) 案情简介 | 第8-9页 |
(二) 此案引发的问题 | 第9-10页 |
1、本案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第9页 |
2、赃物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有何影响? | 第9页 |
3、登记机关是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 第9-10页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 第10-13页 |
(一)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存在基础 | 第10-11页 |
(二)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11-13页 |
三、以善意取得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分析本案 | 第13-22页 |
(一) 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本案 | 第13-16页 |
1、刘某某冒名售房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 | 第13-14页 |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否是善意的 | 第14-15页 |
3、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第15页 |
4、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是否已经登记 | 第15-16页 |
(二) 从赃物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有何影响的角度分析本案 | 第16-18页 |
1、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房屋应返还 | 第16页 |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根据权力外观信赖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 第16-17页 |
3、对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行使有偿回复请求权 | 第17页 |
4、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不能主张撤销登记 | 第17-18页 |
(三) 笔者对本案的分析意见 | 第18-22页 |
四、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 第22-25页 |
(一) 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 第22-23页 |
(二) 登记机关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 第23页 |
(三) 有过失的房主是否应自担一定的损失 | 第23-25页 |
五、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 第25-26页 |
(一) 立法上应当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处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 第25页 |
(二) 宜设立全面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并确认其赔偿责任的性质 为民事赔偿 | 第25-26页 |
结语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29页 |
致谢 | 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