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6-8页 |
abstract | 第8-9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软件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最新动态 | 第13-19页 |
(一)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改动态 | 第13-17页 |
1.近一步区分“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 | 第14-15页 |
2.允许以“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 | 第15页 |
3.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 第15-16页 |
4.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 第16页 |
5. 确定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 第16-17页 |
(二)我国整体趋势:放宽软件专利客体的审查标准 | 第17页 |
(三)我国软件专利客体审查制度的不足 | 第17-19页 |
1.“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应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 第18页 |
2.未制定详细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 | 第18-19页 |
二、我国软件的可专利性审查的发展历程 | 第19-27页 |
(一)我国软件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初创期:1985 年到1992年 | 第19-20页 |
(二)我国软件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探索期:1993 年到2000年 | 第20-21页 |
(三)我国软件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成型期:2001 年到2005年 | 第21-23页 |
1.第一次区分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 第21-22页 |
2.修改了软件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 | 第22-23页 |
(四)我国软件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确立期:2006 年至今 | 第23-26页 |
1.改变了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审查的判断顺序 | 第23-25页 |
2.仅对软件改进的发明可以获得产品保护 | 第25-26页 |
(五)小结 | 第26-27页 |
三、软件可专利性审查的美国经验 | 第27-49页 |
(一)软件专利保护不确定时期:1960 年代到1971年 | 第27-28页 |
(二)软件专利拒绝保护时期:1972 年1981年 | 第28-30页 |
1.美国最高法第一次表态:软件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 第28-29页 |
2. 美国最高法院再次拒绝对软件进行专利保护 | 第29-30页 |
(三)软件专利开始保护时期:1982 年到1993年: | 第30-32页 |
1. Diehr案:打开软件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大门 | 第30-31页 |
2.Freeman-Walter-Abele两步测试法 | 第31-32页 |
(四)软件专利扩张保护时期:1994 年到2009年 | 第32-38页 |
1. Alappt案:“实用、具体和有形的效果”标准的确立 | 第32-33页 |
2.Beauregard案:软件专利能撰写为介质类权利要求 | 第33-34页 |
3.《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最终版)》(1996) | 第34-36页 |
4. State Street Bank案:商业方法可获专利保护 | 第36-37页 |
5.《对于专利申请的适格专利客体临时审查指南》(2005) | 第37-38页 |
(五)软件专利保护的理性回归时期:2010 年至今 | 第38-47页 |
1. Bilski案:“实用、具体和有形的效果”标准的终结 | 第38-42页 |
2. Alice案:确立了严格的Mayo/Alice两步测试法 | 第42-46页 |
3.Enfish案:Alice案后美国对软件专利保护态度的又一次转向 | 第46-47页 |
(六)小结 | 第47-49页 |
四、中美软件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之对比 | 第49-52页 |
(一)中美标准相同之处 | 第49-51页 |
1.中美均区分适可专利性审查与“三性”审查 | 第49-50页 |
2.中美均对计算机程序本身和抽象思想不予专利保护 | 第50页 |
3.中美均可获得方法及虚拟装置的保护 | 第50页 |
4.中美均强调技术性 | 第50-51页 |
5. 中美的客体保护范围开始趋于一致 | 第51页 |
(二)中美标准不同之处 | 第51-52页 |
1.中美客体保护形式差异 | 第51-52页 |
五、完善我国软件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建议 | 第52-55页 |
(一)明确专利法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 | 第52-53页 |
(二)用计算机软件来统摄商业方法发明 | 第53页 |
(三)降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 | 第53-55页 |
1.将发明申请进行简单归类 | 第54页 |
2.减少技术性要求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