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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为视角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8页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第8-12页
 (一)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的立法模式第9-10页
  1、一元信托模式第9页
  2、二元信托模式第9-10页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引入的背景第10-11页
 (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11-12页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第12-14页
 (一) 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第12-13页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第13-14页
三、我国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缺陷及原因第14-19页
 (一) 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第14-16页
  1、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第14-16页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第16页
 (二) 基金托管人缺乏激励性第16-17页
  1、托管费用的计算缺乏激励性第16页
  2、托管业的市场垄断程度高第16-17页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监督第17页
 (三) 对基金托管人的约束力度不够第17-19页
四、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建议第19-26页
 (一) 改变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方式以及托管费用制度第19-20页
  1、改变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方式第19页
  2、改变托管费用制度第19-20页
 (二) 改善基金托管行业的准入制度第20-21页
 (三) 细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第21-23页
 (四) 引入受托人委员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第23-24页
 (五) 加强对基金托管人的约束力度第24-26页
结论第26-28页
参考文献第2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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