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第1-6页 |
| Abstract | 第6-10页 |
| 导言:对行为入罪之标准的追问与反思 | 第10-11页 |
| 第一章 财经犯罪的界定与“条件性出罪机制”理念的推导 | 第11-16页 |
| 一、财经犯罪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 第11-13页 |
| 二、“条件性出罪机制”理念的推导与归纳 | 第13-16页 |
| 第二章 “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基础性理论支撑——犯罪分类的新表述: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 | 第16-32页 |
| 第一节 传统犯罪分类的概述和犯罪分类的工具性价值分析 | 第16-19页 |
| 一、传统犯罪分类概述 | 第16-18页 |
| 二、犯罪分类的工具性价值分析 | 第18-19页 |
| 第二节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和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的分类和理论依据 | 第19-24页 |
| 一、本体性依据:被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否能够被恢复至罪的实行行为实施之前“完好如初”的状态 | 第19-21页 |
| 二、政策性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第21-22页 |
| 三、理念性依据:刑事法治主义所内含的人性精神 | 第22-24页 |
| 第三节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和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的判断标准 | 第24-25页 |
| 一、以法益是否具有“一次用尽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 第24页 |
| 二、以法益是否具有人身附属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 第24-25页 |
| 三、以犯罪是否以暴力方式进行为标准进行区分 | 第25页 |
| 第四节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条件性出罪机制” | 第25-32页 |
| 一、“条件性出罪机制”的理念以新的犯罪分类方式为理论基础 | 第27-28页 |
| 二、“条件性出罪机制”的理念包含规范合理的出罪条件,这是具体实践操作的内在要求 | 第28-32页 |
| 第三章 “条件性出罪机制”的扩展性理论支撑——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性质分析 | 第32-40页 |
| 第一节 某些财产犯罪以及经济犯罪的性质思考 | 第32-35页 |
| 一、窃取骗取型和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性质的些许反思 | 第33-34页 |
| 二、经济犯罪的性质大概考察 | 第34-35页 |
| 第二节 “条件性出罪机制”与财经犯罪性质的内在契合 | 第35-40页 |
| 第四章“条件性出罪机制”与犯罪既遂:冲突与协调 | 第40-50页 |
| 第一节 “条件性出罪机制”与犯罪既遂的冲突及其分析 | 第40-47页 |
| 一、从具有刑法规制意义的犯罪成立的理论方面考虑,犯罪成立的标准有待反思,这种反思为“条件性出罪机制”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 第41-44页 |
| 二、犯罪成立源于行为之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违法性的实质表现有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对立,结果无价值论为“条件性出罪机制”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上的契机 | 第44-47页 |
| 第二节 “条件性出罪机制”与犯罪既遂理论的协调 | 第47-50页 |
| 结束语:需要认真反思、交代的两点内容 | 第50-54页 |
| 一、个别实践上升为一般性应用的理论期待 | 第50-51页 |
| 二、本文写作的心得——刑事法律研究的方法转变 | 第51-54页 |
| 参考文献 | 第54-57页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7-58页 |
| 后记 | 第58-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