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中国法律论文--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研究

内容提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前言第8-11页
第1章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现状及其缺陷第11-19页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现行法律规定第11-13页
  1、行政机关第11-12页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12-13页
   ·确立以行政主体资格为标准认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背景分析第13-15页
  1、概念不能穷尽第13-14页
  2、容易造成误解第14-15页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限于行政主体的消极影响第15-19页
  1、被告范围过窄,仅限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第15页
  2、行政主体的组织性使那些具有公权力的个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无法确定第15-16页
  3、不利于行政相对方行使诉权第16页
  4、可能会出现无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第16-17页
  5、使大部分行为者与行政诉讼被告脱离,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第17页
  6、不利于对违法行政的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第17-18页
  7、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立为出发点来构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本末倒置的第18页
  8、与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相违背第18-19页
第2章 域外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分析及启示第19-34页
   ·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规定及特点第19-28页
  1、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规定第19-26页
  2、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特点第26-28页
   ·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28-34页
  1、方便诉讼是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主要标准第28-30页
  2、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第30-31页
  3、借鉴国外"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认标准,应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第31-34页
第3章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立标准的前提及必要性第34-43页
   ·区分实体意义上的被告与程序意义上的被告第34-37页
  1、我国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上混淆了两者第34-36页
  2、我国确定程序意义上的被告所作的努力第36-37页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标准的必要性第37-43页
  1、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需要第37-39页
  2、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第39-40页
  3、有效控制行政权的需要第40-42页
  4、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第42-43页
第4章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第43-49页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第43-45页
  1、以"行政行为理论"为基础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43-44页
  2、建立"谁行为,谁被告"与"谁责任、谁被告"相结合的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第44-45页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意义第45-46页
  1、是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赔偿的前提第45页
  2、是实现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前提第45-46页
  3、是行政诉讼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第46页
  4、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46页
   ·标准重构后所涉及的制度建构和改革第46-49页
  1、建立被告的识别程序第46-47页
  2、管辖问题和诉讼期限制度第47-48页
  3、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48-49页
结语第49-50页
参考文献第50-54页
后记第54-55页
附录第55页

论文共53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基于多元光谱分析法研究复杂药物体系快速分析与血药浓度测定
下一篇:中国传统食品——臭冬瓜的发酵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