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前言 | 第8-11页 |
第1章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现状及其缺陷 | 第11-19页 |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现行法律规定 | 第11-13页 |
1、行政机关 | 第11-12页 |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第12-13页 |
·确立以行政主体资格为标准认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背景分析 | 第13-15页 |
1、概念不能穷尽 | 第13-14页 |
2、容易造成误解 | 第14-15页 |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限于行政主体的消极影响 | 第15-19页 |
1、被告范围过窄,仅限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 第15页 |
2、行政主体的组织性使那些具有公权力的个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无法确定 | 第15-16页 |
3、不利于行政相对方行使诉权 | 第16页 |
4、可能会出现无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 第16-17页 |
5、使大部分行为者与行政诉讼被告脱离,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 第17页 |
6、不利于对违法行政的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 第17-18页 |
7、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立为出发点来构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本末倒置的 | 第18页 |
8、与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相违背 | 第18-19页 |
第2章 域外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分析及启示 | 第19-34页 |
·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规定及特点 | 第19-28页 |
1、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规定 | 第19-26页 |
2、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特点 | 第26-28页 |
·域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28-34页 |
1、方便诉讼是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主要标准 | 第28-30页 |
2、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 第30-31页 |
3、借鉴国外"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认标准,应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 第31-34页 |
第3章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立标准的前提及必要性 | 第34-43页 |
·区分实体意义上的被告与程序意义上的被告 | 第34-37页 |
1、我国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上混淆了两者 | 第34-36页 |
2、我国确定程序意义上的被告所作的努力 | 第36-37页 |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标准的必要性 | 第37-43页 |
1、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需要 | 第37-39页 |
2、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39-40页 |
3、有效控制行政权的需要 | 第40-42页 |
4、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 | 第42-43页 |
第4章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 第43-49页 |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 第43-45页 |
1、以"行政行为理论"为基础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43-44页 |
2、建立"谁行为,谁被告"与"谁责任、谁被告"相结合的被告资格认定标准 | 第44-45页 |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意义 | 第45-46页 |
1、是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赔偿的前提 | 第45页 |
2、是实现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前提 | 第45-46页 |
3、是行政诉讼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 第46页 |
4、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第46页 |
·标准重构后所涉及的制度建构和改革 | 第46-49页 |
1、建立被告的识别程序 | 第46-47页 |
2、管辖问题和诉讼期限制度 | 第47-48页 |
3、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 第48-49页 |
结语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4页 |
后记 | 第54-55页 |
附录 | 第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