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10页 |
ABSTRACT | 第10-17页 |
引言 | 第17-19页 |
第一章 证明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 第19-52页 |
一、证明权的涵义与性质 | 第19-24页 |
(一) 证明权的涵义 | 第19-20页 |
(二) 证明权与诉权的关系 | 第20-22页 |
(三) 证明权的性质和地位 | 第22-24页 |
二、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 | 第24-32页 |
(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 第24-27页 |
(二) 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 | 第27-32页 |
三、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 第32-40页 |
四、证明权保障的价值与功能 | 第40-52页 |
(一)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第41-45页 |
(二)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巩固辩论主义的基础 | 第45页 |
(三) 证明权保障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和实体公正 | 第45-48页 |
(四) 证明权保障有助于增强裁判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 第48-50页 |
(五)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 第50-52页 |
第二章 证明权保障与举证责任制度研究 | 第52-77页 |
一、举证责任负担应以证明权受保障为前提 | 第52-58页 |
二、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证明权保障 | 第58-62页 |
(一) 举证责任分配之理论学说 | 第58-61页 |
(二) 举证责任分配应兼顾证明权保障 | 第61-62页 |
三、证明权保障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建构 | 第62-77页 |
(一) 证据失权制度之正当化基础 | 第63-65页 |
(二) 证据失权制度之比较法考察 | 第65-68页 |
(三)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现状与反思 | 第68-72页 |
(四)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建构 | 第72-77页 |
第三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上):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 第77-124页 |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程序 | 第77-84页 |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 | 第78-81页 |
(二) 搜寻责任和不开示书证的法律后果 | 第81-82页 |
(三) 特殊的证据开示方式 | 第82-84页 |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 | 第84-90页 |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和限制 | 第86-89页 |
(二) 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制裁措施 | 第89-90页 |
三、德国的证据收集制度 | 第90-98页 |
(一) 命令提出文书程序 | 第91-94页 |
(二) 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 | 第94-96页 |
(三) 资讯请求权 | 第96-98页 |
四、日本的证据收集制度 | 第98-111页 |
(一)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第98-105页 |
(二) 当事人照会制度 | 第105-108页 |
(三) 起诉前之证据收集程序 | 第108-109页 |
(四)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其他措施 | 第109-111页 |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收集制度 | 第111-120页 |
(一) 文书提出义务 | 第111-115页 |
(二) 文书特定协助义务 | 第115-116页 |
(三) 不公开审查程序 | 第116-117页 |
(四) 对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制裁措施 | 第117-120页 |
六、对域外证据收集制度的评价 | 第120-124页 |
(一) 对英国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 | 第120-122页 |
(二) 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收集制度的评价 | 第122-124页 |
第四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下):我国相关制度的重构 | 第124-145页 |
一、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反思 | 第124-131页 |
(一) 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第124-127页 |
(二) 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缺陷及其危害 | 第127-131页 |
二、我国证据收集制度之建构基础理论研究 | 第131-136页 |
(一) 证据收集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 第131-133页 |
(二) 证据收集制度建构的理念 | 第133-134页 |
(三) 证据收集程序的运作方式 | 第134-136页 |
三、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具体建构 | 第136-145页 |
(一) 证据提出命令 | 第137-143页 |
(二) 调查嘱托制度 | 第143-144页 |
(三) 当事人自主收集证据的制度 | 第144-145页 |
第五章 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职责研究 | 第145-184页 |
一、证明权保障与法官阐明(释明)义务 | 第145-151页 |
二、证明权保障与法官“心证公开”义务 | 第151-173页 |
(一) 突袭性裁判的概念与种类 | 第151-153页 |
(二) “心证公开”与“突袭性裁判”之防止 | 第153-173页 |
三、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调查取证职责 | 第173-184页 |
(一) 法官调查取证职责的比较法考察 | 第173-176页 |
(二) 我国法官调查取证职责之现状与评析 | 第176-179页 |
(三) 我国法官调查取证职责之重构 | 第179-184页 |
第六章 证明权保障与对造协力义务研究 | 第184-210页 |
一、证明权保障与当事人真实义务 | 第185-189页 |
(一) 真实义务的内涵与法理基础 | 第185-188页 |
(二) 对违反真实义务行为的制裁 | 第188-189页 |
二、证明权保障与不负举证责任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协力义务 | 第189-193页 |
(一) 事案解明协力义务的内涵与要件 | 第189-192页 |
(二) 事案解明协力义务的范围 | 第192-193页 |
三、证明权保障与拟制自认法理之适用 | 第193-202页 |
(一) 拟制自认之正当化基础 | 第193-195页 |
(二) 拟制自认的形态 | 第195-198页 |
(三) 我国有关拟制自认的立法评价 | 第198-200页 |
(四)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之重构 | 第200-202页 |
四、证明权保障与对证明妨碍行为的规制 | 第202-210页 |
(一) 证明妨碍的涵义 | 第202-203页 |
(二) 对证明妨碍行为予以规制的正当化基础 | 第203-205页 |
(三) 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205-207页 |
(四) 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 | 第207-209页 |
(五) 因证明妨碍受制裁之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 第209-210页 |
第七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人作证制度研究 | 第210-231页 |
一、证明权保障与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 | 第211-215页 |
(一) 证人拒绝作证尤其是拒绝出庭作证的成因 | 第211-213页 |
(二) 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 | 第213-215页 |
二、证明权保障与证人书面证言的采纳 | 第215-231页 |
(一) 是否采纳证人书面证言的比较法考察 | 第215-220页 |
(二) 采纳证人书面证言的法理基础 | 第220-223页 |
(三) 证人书面证言的形态 | 第223-226页 |
(四) 证人书面证言的运用程序 | 第226-231页 |
第八章 证明权保障的其他机制研究 | 第231-251页 |
一、证明权保障与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 | 第231-238页 |
(一) 证据共通原则的存在语境 | 第231-232页 |
(二) 证据共通原则的法理基础 | 第232-234页 |
(三) 证据共通原则存在形态之一:对立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共通 | 第234-235页 |
(四) 证据共通原则存在形态之二:共同诉讼中的证据共通 | 第235-238页 |
(五) 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应以突袭性裁判被防止为前提 | 第238页 |
二、证明权保障与证据能力的放宽 | 第238-241页 |
(一) 证据能力的放宽 | 第238-241页 |
(二) 赋予当事人对于证据能力的选择权 | 第241页 |
三、证明权保障与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 第241-251页 |
(一) 海峡两岸证据保全制度之比较 | 第242-248页 |
(二) 我国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设想 | 第248-251页 |
结论 | 第251-253页 |
一、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等程序基本权 | 第251页 |
二、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应当是追求“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 第251-252页 |
三、应创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型民事诉讼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相关制度 | 第252-253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253-2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