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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17页
引言第17-19页
第一章 证明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第19-52页
 一、证明权的涵义与性质第19-24页
  (一) 证明权的涵义第19-20页
  (二) 证明权与诉权的关系第20-22页
  (三) 证明权的性质和地位第22-24页
 二、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第24-32页
  (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第24-27页
  (二) 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第27-32页
 三、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第32-40页
 四、证明权保障的价值与功能第40-52页
  (一)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41-45页
  (二)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巩固辩论主义的基础第45页
  (三) 证明权保障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和实体公正第45-48页
  (四) 证明权保障有助于增强裁判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第48-50页
  (五)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第50-52页
第二章 证明权保障与举证责任制度研究第52-77页
 一、举证责任负担应以证明权受保障为前提第52-58页
 二、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证明权保障第58-62页
  (一) 举证责任分配之理论学说第58-61页
  (二) 举证责任分配应兼顾证明权保障第61-62页
 三、证明权保障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建构第62-77页
  (一) 证据失权制度之正当化基础第63-65页
  (二) 证据失权制度之比较法考察第65-68页
  (三)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现状与反思第68-72页
  (四)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建构第72-77页
第三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上):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第77-124页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程序第77-84页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第78-81页
  (二) 搜寻责任和不开示书证的法律后果第81-82页
  (三) 特殊的证据开示方式第82-84页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第84-90页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和限制第86-89页
  (二) 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制裁措施第89-90页
 三、德国的证据收集制度第90-98页
  (一) 命令提出文书程序第91-94页
  (二) 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第94-96页
  (三) 资讯请求权第96-98页
 四、日本的证据收集制度第98-111页
  (一)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第98-105页
  (二) 当事人照会制度第105-108页
  (三) 起诉前之证据收集程序第108-109页
  (四)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其他措施第109-111页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收集制度第111-120页
  (一) 文书提出义务第111-115页
  (二) 文书特定协助义务第115-116页
  (三) 不公开审查程序第116-117页
  (四) 对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制裁措施第117-120页
 六、对域外证据收集制度的评价第120-124页
  (一) 对英国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第120-122页
  (二) 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收集制度的评价第122-124页
第四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下):我国相关制度的重构第124-145页
 一、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反思第124-131页
  (一) 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第124-127页
  (二) 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缺陷及其危害第127-131页
 二、我国证据收集制度之建构基础理论研究第131-136页
  (一) 证据收集制度建构的必要性第131-133页
  (二) 证据收集制度建构的理念第133-134页
  (三) 证据收集程序的运作方式第134-136页
 三、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具体建构第136-145页
  (一) 证据提出命令第137-143页
  (二) 调查嘱托制度第143-144页
  (三) 当事人自主收集证据的制度第144-145页
第五章 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职责研究第145-184页
 一、证明权保障与法官阐明(释明)义务第145-151页
 二、证明权保障与法官“心证公开”义务第151-173页
  (一) 突袭性裁判的概念与种类第151-153页
  (二) “心证公开”与“突袭性裁判”之防止第153-173页
 三、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调查取证职责第173-184页
  (一) 法官调查取证职责的比较法考察第173-176页
  (二) 我国法官调查取证职责之现状与评析第176-179页
  (三) 我国法官调查取证职责之重构第179-184页
第六章 证明权保障与对造协力义务研究第184-210页
 一、证明权保障与当事人真实义务第185-189页
  (一) 真实义务的内涵与法理基础第185-188页
  (二) 对违反真实义务行为的制裁第188-189页
 二、证明权保障与不负举证责任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协力义务第189-193页
  (一) 事案解明协力义务的内涵与要件第189-192页
  (二) 事案解明协力义务的范围第192-193页
 三、证明权保障与拟制自认法理之适用第193-202页
  (一) 拟制自认之正当化基础第193-195页
  (二) 拟制自认的形态第195-198页
  (三) 我国有关拟制自认的立法评价第198-200页
  (四)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之重构第200-202页
 四、证明权保障与对证明妨碍行为的规制第202-210页
  (一) 证明妨碍的涵义第202-203页
  (二) 对证明妨碍行为予以规制的正当化基础第203-205页
  (三) 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要件第205-207页
  (四) 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第207-209页
  (五) 因证明妨碍受制裁之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第209-210页
第七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人作证制度研究第210-231页
 一、证明权保障与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第211-215页
  (一) 证人拒绝作证尤其是拒绝出庭作证的成因第211-213页
  (二) 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第213-215页
 二、证明权保障与证人书面证言的采纳第215-231页
  (一) 是否采纳证人书面证言的比较法考察第215-220页
  (二) 采纳证人书面证言的法理基础第220-223页
  (三) 证人书面证言的形态第223-226页
  (四) 证人书面证言的运用程序第226-231页
第八章 证明权保障的其他机制研究第231-251页
 一、证明权保障与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第231-238页
  (一) 证据共通原则的存在语境第231-232页
  (二) 证据共通原则的法理基础第232-234页
  (三) 证据共通原则存在形态之一:对立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共通第234-235页
  (四) 证据共通原则存在形态之二:共同诉讼中的证据共通第235-238页
  (五) 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应以突袭性裁判被防止为前提第238页
 二、证明权保障与证据能力的放宽第238-241页
  (一) 证据能力的放宽第238-241页
  (二) 赋予当事人对于证据能力的选择权第241页
 三、证明权保障与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第241-251页
  (一) 海峡两岸证据保全制度之比较第242-248页
  (二) 我国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设想第248-251页
结论第251-253页
 一、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等程序基本权第251页
 二、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应当是追求“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第251-252页
 三、应创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型民事诉讼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相关制度第252-253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253-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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