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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权的限制--以依职权撤销为中心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8-10页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类型第10-17页
 (一) 救济程序内的撤销与救济程序外的撤销第10-12页
  1、救济程序内的撤销第10-11页
  2、救济程序外的撤销第11-12页
 (二) 依职权的撤销与依申请的撤销第12-14页
  1、依申请的撤销第12-13页
  2、依职权的撤销第13-14页
 (三) 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撤销与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第14-15页
  1、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第14页
  2、上级行政机关的撤销第14-15页
 (四) 授益性、负担性及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的撤销第15-17页
三、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权限制的法理依据第17-21页
 (一) 法的安定性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限制第17-18页
 (二) 实质正义观对形式正义观的限制第18页
 (三) 公益与私益“矛盾”的调和第18-19页
 (四)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第19-21页
四、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权应受到的限制第21-34页
 (一)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上的限制第21-23页
 (二) 行政行为违法程度的限制第23-24页
 (三) 撤销期限的限制第24-26页
 (四) 行政程序的限制第26-28页
  1、告知第26页
  2、说明理由第26-28页
  3、听取意见第28页
 (五) 来自不同行政行为自身特点的限制第28-34页
  1. 婚姻登记行为的撤销第29-30页
  2、对可分行政行为的撤销第30-31页
  3、对多阶段行政行为的撤销第31-32页
  4、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或者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不得撤销第32-34页
五、对违法行政行为撤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许可法》第69条为例第34-38页
 (一) 《行政许可法》第69条存在的缺陷第34-36页
 (二) 完善《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建议第36-38页
结语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1页
致谢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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