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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3页
引言第13-14页
第一部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第14-20页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界定第14-15页
  (一) 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第14页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过程第14页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第14-15页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构成要件第15-18页
  (一) 客观上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第15-16页
  (二) 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第16页
  (三) 有损害事实第16-17页
  (四) 存在因果关系第17页
  (五) 离婚的发生第17-18页
 三、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第18-20页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序第18-19页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第19-20页
第二部分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分析第20-26页
 一、过错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第20-21页
  (一) 对过错行为的范围规定第20页
  (二) 现实生活中的其他过错行为和案例第20页
  (三)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第20-21页
 二、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过错配偶第21-22页
  (一) 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第21页
  (二) 法律对“第三者”的态度较为宽容和案例第21-22页
  (三)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第22页
 三、赔偿标准不确定第22-24页
  (一) 对赔偿标准的规定第22-23页
  (二) 赔偿数额确定的随意性和案例第23页
  (三)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第23-24页
 四、请求权主体限制第24页
  (一) 对请求权主体的规定第24页
  (二)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第24页
 五、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第24-26页
  (一) 对举证责任的规定第24-25页
  (二) 举证困难和案例第25-26页
第三部分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第26-36页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第26-27页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发挥的局限性第26页
  (二) 社会发展后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过错行为第26-27页
  (三) 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的立法建议第27页
 二、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第27-29页
  (一) “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第27-28页
  (二) 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学依据第28页
  (三) 将“第三者”纳入赔偿义务主体的立法趋势和建议第28-29页
 三、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第29-30页
  (一)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运用第29-30页
  (二) 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第30页
 四、放宽请求权主体限制第30-31页
  (一) 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救济第30-31页
  (二) 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的建议第31页
 五、引入“离婚损害”第31-32页
  (一) “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的不同运用第31-32页
  (二) 引入“离婚损害”的建议第32页
 六、完善证据规定第32-36页
  (一)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处理第33页
  (二) “私拍私录”的证据处理第33-34页
  (三) 适当情况下的司法部门参与和调查取证第34-36页
结语第36-37页
致谢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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