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法定情形之辨析 | 第11-20页 |
第一节 刑法解释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具体应用 | 第12-15页 |
一、司法实践中应以一项确定标准作为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 | 第12-13页 |
二、应以各项法定情形中的“信用卡”作为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 | 第13-14页 |
三、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是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刑法解释方法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各项法定情形中“信用卡”之具体范畴 | 第15-20页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情形中信用卡的范畴 | 第16-18页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三项法定情形中“信用卡”的范畴 | 第18-19页 |
三、运用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的方法对各项法定情形中“信用卡”的范畴进行检验 | 第19-20页 |
第二章 冒用行为之辨析 | 第20-30页 |
第一节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基本特点 | 第21-25页 |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 第21-22页 |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 第22-24页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基本特点 | 第24-25页 |
第二节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 | 第25-30页 |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具体情形 | 第26页 |
二、在 ATM 机内拾得他人已进入交易系统的信用卡后直接在该机器上进行取现的行为符合盗窃行为之特点 | 第26-30页 |
第三章 恶透行为之辨析 | 第30-38页 |
第一节 恶透行为款息计算截止日的确定 | 第30-33页 |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本质 | 第31-32页 |
二、应以“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 个月届满日”为恶意透支行为的款息计算截止日 | 第32-33页 |
第二节 借卡人故意拒不归还透支钱款行为之定性 | 第33-38页 |
一、卡主的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第34-36页 |
二、借卡人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 第36-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