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7-8页 |
二、检法法律适用差异的表现 | 第8-16页 |
(一) 既未遂的认定 | 第8-11页 |
1. "第三人注视下"的盗窃案件既未遂的认定 | 第8-9页 |
2. "被害人与被告人共处过程中被解救"的抢劫案既未遂认定 | 第9-10页 |
3. 不以数额巨大或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是否应处罚盗窃未遂 | 第10-11页 |
4. 财产犯罪中,特别是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取得部分财物,即所谓"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如何认定既未遂 | 第11页 |
(二) 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 第11-13页 |
1. 取保候审期问逃跑,又主动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 第11-12页 |
2. 不能明确同案犯去向且未明确指认同案犯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 第12-13页 |
(三) 犯罪数额及其效力的认定 | 第13页 |
(四) 定罪的范围和标准 | 第13-14页 |
(五) 量刑的平衡 | 第14-16页 |
三、检法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带来的后果 | 第16-18页 |
(一) 导致检法工作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增加 | 第16页 |
(二) 削弱了刑法的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公信力的信心 | 第16-18页 |
四、检法法律适用存在差异的原因 | 第18-25页 |
(一) 刑法适用的基本立场不同 | 第18-21页 |
1. 客观主义立场与主观主义立场的不同 | 第18-19页 |
2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对立 | 第19-21页 |
(二) 刑法解释方法、内容的不同 | 第21-22页 |
(三) 司法职能的不同 | 第22-23页 |
(四) 世界范围内轻刑化的影响 | 第23-25页 |
五、检法法律适用差异的协调和解决 | 第25-28页 |
(一) 检法两家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 | 第25页 |
(二) 树立"类案"思维,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性 | 第25-26页 |
(三) 维护审判的权威 | 第26页 |
(四) 强调统一司法解释的途径、方法、内容 | 第26-27页 |
(五) 增强司法说理能力 | 第27-28页 |
六、结论 | 第28-29页 |
参考文献 | 第29-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