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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4年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2014年《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修订内容与修订意义评析第12-20页
 一、2014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第13-14页
  (一)《公司法》的主要修改第13-14页
  (二)公司登记、年检方式的相应变化第14页
 二、2014年《公司法》修订意义评析第14-16页
 三、从不同资本制的概念分析对《公司法》修改的几个误读第16-20页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第16-18页
  (二)对此次《公司法》修改的几个误读第18-20页
第二章 《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偿债能力分析第20-27页
 一、当不存在弄虚作假时,无限制认缴制对公司偿债能力在法律上无实质变化第20-22页
  (一)破产法的限制第21-22页
  (二)金钱存放于股东,比消耗掉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第22页
  (三)“认缴而未缴出资”具备偿债的法律意义第22页
 二、采纳无限认缴制经济学基础: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过渡第22-24页
 三、依赖“资产信用”产生的问题第24-27页
  (一)资产易被操纵且证据难寻,使无赖股东有机可乘第24页
  (二)交易相对人难以掌握资产状况第24-27页
第三章 《公司法》修订后易产生的问题第27-31页
 一、公司法此次改革将使侵犯小股东利益事件更频繁发生第27-28页
  (一)取消验资,将使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第27页
  (二)取消刑法三个罪名,也使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第27-28页
  (三)为维护小股东利益,宜进一步强化董事和监事责任第28页
 二、股权转让复杂化、诉讼增加第28-29页
  (一)股东因资本衍生的违约责任没有实质变化第28-29页
  (二)股权转让复杂化第29页
  (三)因注册资本衍生的诉讼将大量增加第29页
 三、对于《刑法》原则上取消三个注册资本相关罪名的分析第29-31页
  (一)取消这三个罪名的立法值得商榷第29-30页
  (二)取消这三个罪名会严重威胁债权人的利益第30页
  (三)适用其他罪名可能量刑过重第30-31页
第四章 域外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规定比较分析第31-36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第31-33页
  (一)美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第31-32页
  (二)英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第32-33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第33-34页
  (一)德国有关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第33页
  (二)台湾有关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第33-34页
 三、域外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34-36页
  (一)协调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第34-35页
  (二)协同效率与安全第35页
  (三)注重从实质上对债权人的保护第35-36页
第五章 从“资本信用”转为“资产信用”后的完善途径第36-51页
 一、恢复进行实缴资本强制验资第36-38页
  (一)公司法资本真实、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第36-37页
  (二)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第37页
  (三)股东因内部博弈而产生的“自净”系统之要求第37-38页
 二、恢复营业执照上登记实缴资本制度第38-40页
  (一)实践中的执行难第38-39页
  (二)实缴资本登记于营业执照不会导致工商机关的担保责任第39-40页
 三、在民诉法“执行”程序中赋予执行法官强制审计权第40-42页
  (一)赋予执行法官“强制审计权”有现实的必要性。第40-41页
  (二)其他学者建议的在民诉中增加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由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其全部履行了出资义务”,现实可操作性不强。第41页
  (三)赋予执行法官“强制审计权”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第41-42页
 四、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42-43页
 五、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第43-45页
  (一)赋予债权人查询债务公司状况的权利第43-44页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公示内容第44-45页
  (三)对违反公司信息公示义务的责任人给予处罚第45页
 六、建立“衡平居次”制度第45-46页
 七、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提前缴付出资第46-48页
 八、增加董事会对“认缴而未缴”股东的催缴程序第48页
 九、建立个人信用破产制度第48-49页
 十、降低破产案件立案门槛第49-51页
结论第51-53页
参考文献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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