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8页 |
一、主动提示义务的定义及内容 | 第8-11页 |
二、关于保险中介所负提示义务的美国司法实践 | 第11-20页 |
(一) 基本不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 | 第11-14页 |
1、缅因州的先例Ronald G. Ghiz v. Richard S. Bradford | 第12-13页 |
2、佛蒙特州的先例Boosk v. Hubbard Insurance Agency, Inc | 第13-14页 |
(二) 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 | 第14-17页 |
1、康涅迪格州的先例Dimeo v. Burns, Brooks, & McNeil, Inc. | 第15-16页 |
2、爱达荷州的先例Mcalvain v. General In Co | 第16-17页 |
(三) 仅在特殊情形或存在特殊关系的前提下,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 | 第17-20页 |
1、内布拉斯加州的先例Dahlke v. John F. Zimmer Ins. Agency | 第18-19页 |
2、密歇根州的先例Harts v. Farmers Insurance Exchange | 第19-20页 |
三、保险中介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 | 第20-32页 |
(一) 保险中介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的法律依据 | 第21-23页 |
(二) 相互关系判断法检验 | 第23-30页 |
1、推销员和专业人士之间的区别 | 第24-27页 |
2、保险中介不仅是推销员还是专业人士 | 第27-29页 |
3、保险中介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 | 第29-30页 |
(三) 可预见性判断法和汉德公式判断法的检验 | 第30-32页 |
1、保险中介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的信息交流 | 第30-32页 |
2、依据可预见性判断法和汉德公式,保险中介应对消费者承担主动的提示义务 | 第32页 |
四、衡量提示义务的专业人士标准 | 第32-35页 |
五、恰当的路线——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 | 第35-41页 |
(一) 反对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主要理由 | 第35-36页 |
(二) 反驳反对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主要理由 | 第36-38页 |
(三) 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限制 | 第38-39页 |
(四) 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在个案中的应用 | 第39-40页 |
(五) 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对于法官判案与保险实务的价值 | 第40-41页 |
六、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于中国相关法律研究和建设的作用与价值 | 第41-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5页 |
中文详细摘要 | 第45-49页 |
英文详细摘要 | 第49-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