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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法上保险中介所负的提示义务

引言第1-8页
一、主动提示义务的定义及内容第8-11页
二、关于保险中介所负提示义务的美国司法实践第11-20页
 (一) 基本不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第11-14页
  1、缅因州的先例Ronald G. Ghiz v. Richard S. Bradford第12-13页
  2、佛蒙特州的先例Boosk v. Hubbard Insurance Agency, Inc第13-14页
 (二) 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第14-17页
  1、康涅迪格州的先例Dimeo v. Burns, Brooks, & McNeil, Inc.第15-16页
  2、爱达荷州的先例Mcalvain v. General In Co第16-17页
 (三) 仅在特殊情形或存在特殊关系的前提下,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第17-20页
  1、内布拉斯加州的先例Dahlke v. John F. Zimmer Ins. Agency第18-19页
  2、密歇根州的先例Harts v. Farmers Insurance Exchange第19-20页
三、保险中介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第20-32页
 (一) 保险中介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的法律依据第21-23页
 (二) 相互关系判断法检验第23-30页
  1、推销员和专业人士之间的区别第24-27页
  2、保险中介不仅是推销员还是专业人士第27-29页
  3、保险中介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第29-30页
 (三) 可预见性判断法和汉德公式判断法的检验第30-32页
  1、保险中介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的信息交流第30-32页
  2、依据可预见性判断法和汉德公式,保险中介应对消费者承担主动的提示义务第32页
四、衡量提示义务的专业人士标准第32-35页
五、恰当的路线——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第35-41页
 (一) 反对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主要理由第35-36页
 (二) 反驳反对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主要理由第36-38页
 (三) 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限制第38-39页
 (四) 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在个案中的应用第39-40页
 (五) 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对于法官判案与保险实务的价值第40-41页
六、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于中国相关法律研究和建设的作用与价值第41-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中文详细摘要第45-49页
英文详细摘要第49-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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