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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前言第1-12页
第一部分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第12-23页
 一、 目前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主要观点第12-14页
  (一) 关于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学说第12页
  (二) 关于强制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分工)属性理论第12-14页
 二、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定位第14-23页
  (一) 强制执行的概念定位第14-15页
  (二) 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的定位第15-16页
  (三) 强制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分工)属性定位第16-23页
第二部分 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缺陷及其后果第23-33页
 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民事执行权的配置第23-26页
  (一) 人民法院一直是唯一有权执行民事案件的机关第23页
  (二) 对人民法院内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立无严格明确具体的规定第23-26页
  (三) 有关执行权如何运作方面规定十分简略第26页
  (四) 有关执行救济方面仅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第26页
 二、 现行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机制性缺陷第26-30页
  (一) 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混淆不清,职责不明第27-28页
  (二)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第28-30页
 三、 现行执行权限配置的机构性缺陷必然出现的不良后果第30-33页
  (一) “当强不强”、执行疲软导致“执行难”第30-31页
  (二) “当弱不弱”、权力滥用导致“执行乱”第31-33页
第三部分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第33-49页
 一、 对执行权进行有效的分权第33-39页
  (一) 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执行的国家的分权第33-36页
  (二) 法院外设执行机构执行的国家的分权第36-39页
 二、 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第39-40页
 三、 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第40-45页
  (一) 规定丰富齐全的执行救济种类第40-41页
  (二) 提供充分的执行救济层次和空间第41-42页
  (三) 在执行权的配置上严密设计救济程序的裁判者,以确保执行救济裁判的公正性第42-43页
  (四) 在执行救济程序中采取各种措施兼顾执行程序中的效率价值第43-45页
 四、 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第45-49页
第四部分 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构想第49-59页
 一、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第49-53页
  (一) 遵循民事执行权的基本性质原则第49-50页
  (二) 依法重新配置原则第50-51页
  (三) 结合我国国情原则第51-52页
  (四) 效率和公正与其他程序独立价值兼顾原则第52-53页
 二、 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重新配置的初步设想第53-59页
  (一) 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第53-54页
  (二) 成立专门的执行行政机关——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第54-56页
  (三) 由法院系统行使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裁判权第56-57页
  (四)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级制度监督执行权第57-59页
参考书目第5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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