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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预设诉讼要件研究

摘要第1-8页
第一章 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可诉的基础概念研究第8-17页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8-12页
  (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第8-10页
  (二)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第10-12页
 二、学者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可诉性的探讨第12-14页
  (一) 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定义第12-13页
  (二) 学者支持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理由第13-14页
  (三) 学者反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可诉性的理由第14页
  (四) 小结第14页
 三、本文设定抽象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可诉的诉讼要件时所注意的问题第14-17页
  (一) 符合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第14-16页
  (二) 从诉讼角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认识第16页
  (三) 考虑法院的能力第16-17页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可诉性的理论基础第17-22页
 一、人权保障理论第17页
 二、三权分立说第17-18页
 三、司法裁决具体争议第18-19页
 四、成熟原则第19-22页
  (一) 美国的经验第19-20页
  (二) 成熟原则的标准第20-22页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预设诉讼要件第22-35页
 一、原告资格第22-26页
  (一) 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概述第23-24页
  (二) 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原告资格第24-26页
 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第26-28页
  (一)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最终性第26-27页
  (二) 要求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一个明确的法律问题第27-28页
  (三) 制定法为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第28页
 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成熟性第28-29页
  (一) 成熟原则和原告资格紧密相联第28页
  (二) 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熟性标准第28-29页
 四、明确、适格的被告第29-31页
  (一) 被告确定的困难所在第30页
  (二) 抽象行政行为被告的确定第30-31页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31-32页
 六、是否要求行政复议前置第32-33页
  (一) 复议前置的理由第32页
  (二) 复议前置的优点第32页
  (三) 复议前置的缺点第32-33页
 七、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第33页
  (一) 地域管辖第33页
  (二) 级别管辖第33页
 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第33-34页
 九、诉讼标的没有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第34-35页
第四章 对我国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可诉性及诉讼要件的分析第35-46页
 一、不可以直接起诉的规范性文件第35-37页
  (一) 内部规则第35-36页
  (二) 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第36页
  (三) 纯粹受益的规范性文件第36页
  (四) 行政告知性文件第36页
  (五) 行政法规、规章第36-37页
 二、可以直接起诉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诉讼要件研究第37-46页
  (一) 房屋拆迁公告第37-39页
  (二) 涉及到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第39-42页
  (三) 规定了命令或禁令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第42页
  (四) 大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42-44页
  (五) 涉及政府定价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第44-45页
  (六) 介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第45页
  (七) 乡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45-46页
  (八) 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具体直接相对人、且具体直接的相对人人数较少的规范性文件第46页
结论第46-48页
参考文献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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