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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研究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言第8-14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8-9页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第9页
    三、文献综述第9-12页
    四、主要研究方法第12-13页
    五、论文结构第13页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第13-14页
第一章 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现状与问题第14-25页
    第一节 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现状第14-18页
        一、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的认定规则第14-16页
        二、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通常无须为他人的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第16-18页
    第二节 我国尚未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承担配合著作权人打击侵权的责任第18-23页
        一、传统途径无法有效规制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第18-20页
        二、对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已经形成趋势第20-22页
        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具备配合打击著作权侵权的天然优势第22-23页
    本章小结第23-25页
第二章 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三振出局”机制的可移植性第25-36页
    第一节“三振出局”机制的主要特点第25-29页
        一、“三振出局”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具体实施第26-27页
        二、“三振出局”针对的是实施非法上传或下载行为的个人用户第27-29页
    第二节 我国不宜引入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三振出局”机制第29-35页
        一、“三振出局”有可能导致误判第30-31页
        二、“三振出局”涉嫌侵犯用户的其他合法权利第31-33页
        三、“三振出局”与我国基本国情不相适应第33-35页
    本章小结第35-36页
第三章 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机制的可移植性第36-48页
    第一节“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机制的主要特点第36-40页
        一、“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具体实施第37-38页
        二、“屏蔽特定侵权网站”针对的是专门从事著作权侵权的网站第38页
        三、“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由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第38-40页
    第二节 我国宜引入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机制第40-46页
        一、“屏蔽特定侵权网站”可发挥有效打击侵权网站的作用第40-42页
        二、“屏蔽特定侵权网站”对他方合法利益的侵害可被避免第42-45页
        三、“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相较于“三振出局”更具优势第45-46页
    本章小结第46-48页
第四章 我国引入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机制的立法建议第48-55页
    第一节 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的打击对象第48-49页
    第二节 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的处理机关第49-51页
    第三节 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的条件第51-55页
        一、著作权人无法通过传统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第51-52页
        二、权利人事先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通知第52-53页
        三、屏蔽措施不得明显影响他方的合法权益第53-55页
结论第55-56页
参考文献第56-63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3-64页
后记第6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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