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导言:《民法通则》中的“错误”制度 | 第8-22页 |
一、选题意义 | 第8-15页 |
二、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 第15-18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8-21页 |
四、文章结构 | 第21-22页 |
第一章 错误制度的发展轨迹及演变趋势 | 第22-73页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错误 | 第22-29页 |
一、错误的归属领域 | 第22-23页 |
二、错误的特点 | 第23-25页 |
三、错误的类型 | 第25-29页 |
第二节 中世纪欧洲共同法中的错误 | 第29-39页 |
一、亚里士多德主义、托马斯主义与错误的哲学基础 | 第30-33页 |
二、注释法学派与错误 | 第33-34页 |
三、评注法学派与错误 | 第34-35页 |
四、后期经院学派与错误 | 第35-37页 |
五、自然法学派与错误 | 第37-39页 |
第三节 近代法典化时期错误制度的重构与立法 | 第39-49页 |
一、法国法中的错误制度 | 第39-43页 |
二、德国法中的错误制度 | 第43-46页 |
三、日本法中的错误制度 | 第46-49页 |
第四节 英美法系中的错误制度 | 第49-61页 |
一、英国法中的错误制度 | 第49-58页 |
二、美国法中的错误制度 | 第58-61页 |
第五节 关于错误制度的国际统一法草案 | 第61-69页 |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第62-66页 |
二、《欧洲合同法原则》 | 第66-68页 |
三、《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 | 第68-69页 |
小结:错误制度的演变趋势——向“交易安全”的螺旋式复归 | 第69-73页 |
第二章 可撤销错误的构成要件 | 第73-123页 |
第一节 合同已成立 | 第73-87页 |
一、“意思”与“表示”之冲突及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 第74-78页 |
二、因错误导致合同要素欠缺,合同不成立 | 第78-80页 |
三、因错误导致表示意识欠缺,合同仍可成立 | 第80-82页 |
四、依“错误的表示无害”原则,合同仍可成立 | 第82-87页 |
第二节 存在错误 | 第87-110页 |
一、错误的发生阶段 | 第87-88页 |
二、错误的基本类型 | 第88-108页 |
三、先合同告知义务与错误的排除 | 第108-110页 |
第三节 错误为重大 | 第110-123页 |
一、各国界定错误严重性的四种理论 | 第110-115页 |
二、我国民法或可采用的第五种理论:合同目的理论 | 第115-123页 |
第三章 错误撤销的限制 | 第123-149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123-126页 |
一、除斥期间 | 第123-124页 |
二、相对人与错误撤销权的关系 | 第124-126页 |
第二节 表意人有重大过失 | 第126-137页 |
一、各国或地区对表意人过失的态度 | 第126-129页 |
二、我国应采“重大过失说”之理由 | 第129-133页 |
三、如何判断存在“重大过失” | 第133-135页 |
四、“重大过失说”的例外情况 | 第135-137页 |
第三节 错误风险应由表意人承担 | 第137-147页 |
一、“风险”与“重大过失”、“动机错误”、“自甘冒险”的区分 | 第138-140页 |
二、各国对于错误风险的处理方式 | 第140-142页 |
三、错误风险应由表意人承担的具体情况 | 第142-147页 |
第四节 其他因违反诚信、公序良俗而不得撤销的情形 | 第147-149页 |
一、发生错误的表意人放弃撤销权 | 第147页 |
二、错误表示内容比真实表示内容对表意人更为有利 | 第147页 |
三、相对人声明同意或已经按照错误者理解的含义履行合同 | 第147-149页 |
第四章 错误的法律后果 | 第149-184页 |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第149-154页 |
一、合同变更先置原则 | 第149-150页 |
二、变更的性质、主体及效力 | 第150-154页 |
第二节 合同的撤销——返还财产 | 第154-170页 |
一、概述 | 第154-155页 |
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 | 第155-162页 |
三、返还财产的范围 | 第162-167页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167-170页 |
第三节 合同的撤销——赔偿损失 | 第170-184页 |
一、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 第171-174页 |
二、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信赖责任? | 第174-181页 |
三、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第181-184页 |
第五章 我国错误制度之解释与重构 | 第184-197页 |
第一节 错误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184-188页 |
一、我国现行错误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 | 第184-187页 |
二、修正方向:向“交易安全”的适度迁移 | 第187-188页 |
第二节 错误制度的立法模式及其解释 | 第188-195页 |
一、以“错误”替代“重大误解”概念 | 第188-190页 |
二、对错误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第190-193页 |
三、对错误列举性规定的解释适用 | 第193-195页 |
第三节 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及适用 | 第195-197页 |
一、进行法律修订,使错误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 第195-196页 |
二、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将“相对人要件”纳入考虑范围 | 第196-197页 |
参考文献 | 第197-207页 |
案例索引 | 第207-20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