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6-9页 |
Abstract | 第9-11页 |
前言 | 第12-17页 |
第一章 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定位 | 第17-34页 |
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功能 | 第17-22页 |
一、海关事务担保与税收保全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 第17-18页 |
二、海关事务担保与诉讼保全所要求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 第18-19页 |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本质是担保 | 第19-20页 |
四、海关事务担保具有鼓励和抑制功能 | 第20-22页 |
第二节 海关事务担保仅在海关法律关系范围内适用 | 第22-24页 |
一、海关事务涉及的担保不是海关事务担保 | 第22-23页 |
二、各国海关事务担保均为海关法律适用服务 | 第23-24页 |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是行政担保 | 第24-31页 |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基础是公法上的债 | 第24-26页 |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 第26页 |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权利义务指向具有单向性 | 第26-27页 |
四、海关事务担保定性为行政担保比较稳妥 | 第27-31页 |
注释 | 第31-34页 |
第二章 以民法思想完善海关事务担保之必要 | 第34-81页 |
第一节 海关法律关系的建立与民事权利体系联系密切 | 第34-45页 |
一、大量民事法律关系先于海关法律关系存在 | 第34-36页 |
二、海关税收制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 | 第36-40页 |
三、代理报关制度以民事代理关系成立为基础 | 第40-41页 |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按照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 | 第41-42页 |
五、海关事务担保对担保制度的援用与发展 | 第42-45页 |
第二节 海关法对所有权的考虑不够充分 | 第45-52页 |
一、海关法没有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 第45-49页 |
二、海关监管制度不以所有权为基础 | 第49-52页 |
三、海关法律适用可能造成对所有权的损害 | 第52页 |
第三节 海关法需对民事债权债务加以重视 | 第52-55页 |
一、海关执法对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整体联系考虑不够 | 第52-53页 |
二、由报关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难免过苛 | 第53-55页 |
第四节 民事权利规定缺位造成的困扰 | 第55-59页 |
一、真正的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受损 | 第55-56页 |
二、其他法律的相关制度不能代替海关法赋予所有权人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 第56页 |
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难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 | 第56-58页 |
四、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挤压 | 第58-59页 |
第五节 海关法律中民事权利缺位的原因分析 | 第59-66页 |
一、过度强调行政效率优先原则 | 第59-60页 |
二、没有全面地认识民法占有与所有权制度的关系 | 第60-65页 |
三、便宜执法思想导致对已有法律关系的片面理解 | 第65-66页 |
第六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意义 | 第66-75页 |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立法现状 | 第66-68页 |
二、海关事务担保立法的意义 | 第68-75页 |
注释 | 第75-81页 |
第三章 以民法思想完善海关事务担保之可行性 | 第81-110页 |
第一节 民法理论对行政法补充的理论可行性 | 第81-93页 |
一、关于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不同法理观点 | 第81-90页 |
二、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现状 | 第90-93页 |
第二节 保护所有权思想融入海关法的现实可行性 | 第93-100页 |
一、海关法律的内容分析 | 第93-97页 |
二、海关法保护客体与保护所有权并无明显冲突 | 第97-98页 |
三、保护所有权并不会放纵走私 | 第98-100页 |
四、保护所有权不会有损海关的效率 | 第100页 |
第三节 民法思想运用于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 第100-106页 |
一、相比较优先权制度,担保制度更具优势 | 第101-102页 |
二、担保制度的保障功能对行政法律关系同样适用 | 第102页 |
三、独立担保制度可以在行政法中广泛运用 | 第102-103页 |
四、行政法无须另行建立不同的担保制度 | 第103-105页 |
五、海关事务担保以担保的方式加强了海关权力的效力 | 第105-106页 |
注释 | 第106-110页 |
第四章 以民法思想完善海关事务担保之构想 | 第110-160页 |
第一节 海关法需要容纳部分民法制度 | 第110-126页 |
一、海关法律的制定需要容纳民法制度 | 第110-111页 |
二、海关法律的解释需要引入民法的思想 | 第111-112页 |
三、海关法律的适用需要尊重和保护所有权 | 第112-113页 |
四、当前海关法律可以吸收的民法制度 | 第113-126页 |
第二节 当前海关事务担保尚待完善 | 第126-132页 |
一、物权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中依然缺位 | 第126-127页 |
二、海关事务担保方式过少 | 第127-128页 |
三、海关事务担保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间 | 第128页 |
四、海关事务担保与司法强制措施冲突的解决途经尚不明确 | 第128-129页 |
五、海关事务担保存在一些有碍其广泛应有的规定 | 第129页 |
六、海关事务涉及的担保与海关事务担保之间关系尚待理顺 | 第129-132页 |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需要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第132-157页 |
一、明确授权以民法作为漏洞补充 | 第132-133页 |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权力法定原则 | 第133-139页 |
三、被担保人的范围需要扩展 | 第139-145页 |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发生、变更、消灭制度 | 第145-149页 |
五、海关事务担保的公示制度 | 第149-154页 |
六、协调解决海关事务担保与民事担保冲突制度 | 第154-157页 |
注释 | 第157-160页 |
第五章 以民法思想分析海关法律的未来 | 第160-166页 |
第一节 在海关法中具有适用空间的其他民法制度 | 第160-163页 |
一、对代理人责任的重新定位 | 第160-162页 |
二、以对走私人的处罚取代管物不管人的原则 | 第162-163页 |
第二节 不断完善海关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协调 | 第163-164页 |
一、税收保全与物上担保权的协调 | 第163-164页 |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海关监管的协调 | 第164页 |
注释 | 第164-166页 |
结语 | 第166-169页 |
参考文献 | 第169-173页 |
著作类 | 第169-170页 |
论文类 | 第170-171页 |
中外法律法规 | 第171-172页 |
网站 | 第172-173页 |
后记 | 第173-17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