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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8-12页
一、演艺公司用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12-18页
    (一)演艺公司用工现状第12-13页
        1. 演艺公司用工地点具有灵活性第12页
        2. 演艺公司用工时间具有弹性第12-13页
        3. 演艺公司用工对象具有特殊性第13页
    (二)演艺公司用工符合现代发展形势第13-15页
    (三)演艺公司用工存在的问题第15-18页
        1. 以演艺公司的中介性否定市场用工主体地位第15页
        2. 以经纪合同法律定性不清规避劳动法的适用第15-16页
        3. 演艺人员劳动权利受侵害后维权难第16-18页
二、演艺公司规避劳动合同的原因第18-22页
    (一)市场主体法对演艺公司的服务中介与用工单位定性不清第18-19页
    (二)劳动法对以经纪合同规避劳动法的适用缺乏针对性规定第19页
    (三)演艺人员劳动权利现状研究不足第19-22页
三、演艺公司适用劳动法的理论论证第22-34页
    (一)演艺公司的类型第22-25页
        1. 经纪人与演艺公司第22-23页
        2. 演艺公司的活动特点第23-24页
        3. 演艺公司的定性第24-25页
    (二)演艺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第25-31页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本质第25-28页
        2. 演艺公司与艺人之间适用劳动法第28-29页
        3. 艺人劳动特殊性符合劳动者的新特征第29-31页
    (三)演艺经纪合同之定性第31-34页
        1. 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似之处第31-32页
        2. 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第32-34页
四、完善演艺公司规避劳动合同的治理措施第34-40页
    (一)立法应明确演艺公司用工主体地位第34-36页
        1. 立法应明确演艺公司用工单位主体地位第34-35页
        2. 对演艺公司营业方式应细分第35-36页
    (二)明确规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属性第36页
    (三)建立艺人工会并完善其自律特色第36-40页
        1. 建立艺人工会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第36-37页
        2. 提高工会行业自律特色第37-40页
结语第40-42页
参考文献第42-44页
致谢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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