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引言 | 第7-8页 |
一、社会文明的概念 | 第8-9页 |
二、立法精准化的理论概述 | 第9-12页 |
(一) 立法精准化的基本概念 | 第9-10页 |
(二) 地方立法精准化的作用 | 第10-12页 |
1、细化作用 | 第10页 |
2、补充作用 | 第10页 |
3、特殊调节作用 | 第10页 |
4、权力控制作用 | 第10-11页 |
5、创新作用 | 第11-12页 |
三、我国社会文明地方立法的现状和问题 | 第12-15页 |
(一) 缺乏地方特色,针对性不强 | 第12页 |
(二) 与上位法的衔接不够,出现重复或冲突 | 第12-13页 |
(三) 地方文明立法的可操作性较差 | 第13页 |
(四) 部分文明法规的执行力不足,法不责众的现象时有发生 | 第13-14页 |
(五) 地方缺乏配套能力做保障,设置责任义务无投入 | 第14页 |
(六) 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部分领域还无法可依 | 第14-15页 |
四、社会文明地方立法不精准的原因及影响 | 第15-19页 |
(一) 社会文明地方立法不精准的原因 | 第15-16页 |
1、立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不高 | 第15页 |
2、立法权限划分不清 | 第15-16页 |
3、立法技术的欠缺 | 第16页 |
4、相应的国家机关立法监督职责的缺位 | 第16页 |
5、对文明和法律的界定模糊 | 第16页 |
(二) 地方立法不精准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 第16-19页 |
1、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 | 第17页 |
2、不利于法的作用的发挥 | 第17页 |
3、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 第17页 |
4、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的推进 | 第17-19页 |
五、社会文明地方立法如何做到精准 | 第19-33页 |
(一) 建立科学完善的地方立法精准化法律体系 | 第19-24页 |
1、立法选题要精准,以问题为导向 | 第19-20页 |
2、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 | 第20-21页 |
3、在调整对象上要准确界分法律与文明 | 第21页 |
4、在调整方法上要建立奖罚并举机制 | 第21-22页 |
5、法规内容要“实” | 第22-24页 |
(二) 地方立法精准化要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 | 第24-26页 |
1、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 | 第24-25页 |
2、处理好设区市立法与省级立法的关系 | 第25-26页 |
(三) 完善地方立法精准化程序 | 第26-29页 |
1、在立法程序上要实现开门立法 | 第26-27页 |
2、立法项目的征集需要群众参与 | 第27页 |
3、法规案文本修改意见的征集,善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 第27-28页 |
4、立法的审议需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 | 第28-29页 |
(四) 加强地方立法精准化的执行力和配套管理能力 | 第29-30页 |
1、加强地方立法精准化的执行力 | 第29页 |
2、立法精准化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保障措施 | 第29-30页 |
3、建立社会共管共治的法律配套管理体系 | 第30页 |
(五) 地方立法精准化的质量评估 | 第30-31页 |
(六) 对立法精准化在地方实践中存在的其它问题的完善 | 第31-33页 |
1、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为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 第31页 |
2、加强立法主体间的协调 | 第31-32页 |
3、社会文明立法还需要立法谦抑 | 第32-33页 |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6页 |
致谢 | 第36-37页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著)及科研情况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