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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摘要第8-9页
ABSTRACT第9-10页
绪论第11-13页
一、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第13-16页
    (一) 1949-1954:立法的多元分权阶段第13-14页
    (二) 1954-1979:立法的中央集权阶段第14-15页
    (三) 1979-2015:立法集权下的分权阶段第15-16页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权限第16-21页
    (一)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理论基础第16页
    (二) 设区的市横向地方立法权限第16-18页
        1、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第17-18页
        2、"法律另有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第18页
        3、原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法规规章继续有效第18页
    (三) 设区的市纵向地方立法权限第18-21页
        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纵向权限范围第18-19页
        2、设区的市立法不得涉及法律保留事项第19页
        3、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需要遵循"不抵触"原则第19-21页
三、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现实需求第21-25页
    (一) 市场经济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求第21-22页
    (二) 弥补原有体制不足的客观需要第22页
    (三) 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第22-23页
    (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中引领作用第23-25页
四、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第25-34页
    (一) 地方立法力量不足第26-27页
    (二) 第三方参与立法开展效果不好第27-28页
    (三) 立法草案质量低,范围简单,重复立法现象存在第28-29页
    (四) 部门利益法律化,立法项目、立法技术不规范第29-30页
    (五) 提案、审议、表决程序不规范,协商机制不健全第30-31页
    (六) 部门参与不积极,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第31-34页
五、解决地方立法权中问题的措施第34-42页
    (一)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第34-35页
    (二) 党政领导"一把手"要培养法治思维第35页
    (三) 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立法"模式第35-36页
    (四) 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第36-37页
    (五) 规范立法项目,提高立法效率,避免重复立法第37页
    (六) 严格规范地方立法程序,完善沟通协商机制第37-39页
    (七) 防范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强化人大主导地位,加强立法监督第39-40页
    (八) 积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第40-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后记第45-46页
附件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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