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前言 | 第10-11页 |
一、问题的缘起:南阳市21起存疑不起诉命案引发的思考 | 第11-17页 |
(一) 21起存疑不起诉命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证据瑕疵 | 第11-12页 |
1. 缺乏不变证据印证 | 第11-12页 |
2. 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未作有罪供述 | 第12页 |
3.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直接影响到对证据是否能够采信 | 第12页 |
(二) 造成案件证据瑕疵的主要原因 | 第12-17页 |
1. 侦查阶段收集和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 | 第12-14页 |
2. 补充侦查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或查而不清 | 第14-15页 |
3. 部分侦查人员未能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不能依法办案 | 第15页 |
4. 不合理的考评机制 | 第15-17页 |
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分析 | 第17-20页 |
(一) 主体缺位——县局刑警“小马拉大车” | 第17页 |
(二) 侦诉脱节——补证意见多是“马后炮” | 第17页 |
(三) 权责分离——“亡羊补牢”为时多已晚 | 第17-18页 |
(四) 制约乏力——推诿面前束手无良策 | 第18页 |
(五) 进退维谷——检察机关沉重包袱只得独自扛 | 第18-19页 |
(六) 救济缺失——孰是孰非无人能裁定 | 第19-20页 |
三、我国推行刑事案件命案办理新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第20-26页 |
(一) 域外借鉴——检察引导(甚至指挥)侦查是国际通行做法 | 第20-22页 |
(二) 现行法依据——法律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明文规定 | 第22页 |
(三) 经验基础——检察机关多年的探索与实践 | 第22-24页 |
(四) 协作支持——公安机关的共识 | 第24-26页 |
四、南阳市命案办理新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效 | 第26-32页 |
(一) 侦查主体由县局改为市局 | 第26-27页 |
(二) 设立案审专门机构 | 第27页 |
(三) 命案批捕向市院备报 | 第27-28页 |
(四) 检察人员出席命案现场 | 第28页 |
(五) 检方主导侦查会商机制 | 第28-29页 |
(六) 强化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制约 | 第29-30页 |
(七) 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 | 第30页 |
(八) 建立命案办理质量通报和评价机制 | 第30-32页 |
五、南阳市刑事案件命案办理新机制的启示 | 第32-35页 |
(一) 切实转变执法观念 | 第32页 |
(二) 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诉讼意识 | 第32-33页 |
1. 侦查机关要客观、全面、及时地发现和收集证据 | 第32页 |
2. 侦查机关要及时有效地固定与保全证据 | 第32-33页 |
(三) 加强公、检两机关的沟通协调 | 第33-34页 |
1. 检察人员出席命案现场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应当形成制度化 | 第33页 |
2. 规范案件退查工作,加强对退补案件的跟踪指导 | 第33页 |
3. 建立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后续补查制度 | 第33-34页 |
(四)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 | 第34页 |
(五) 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第34-35页 |
1. 严把案件批捕关 | 第34页 |
2. 严把移送起诉受理关 | 第34页 |
3. 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 | 第34-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7页 |
致谢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