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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研究

【摘要】:目的犯的概念首先是在德日刑法学当中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而被学者广泛接受。目的犯是指刑法上的以特定目的要件为犯罪成立必备要素的犯罪。目的犯不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必备要件,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目的犯之外,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实然层面,还存在非法定的目的犯。在规范层面,断绝的结构犯与短缩的二行为犯不仅结构不相同,而且二者存在的范围、目的的本质、目的与故意的关系等理论都有所差异。断绝的结果犯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其目的包含于直接故意,实质上是犯罪目的;短缩的二行为犯既可存在于直接故意中,又可存在于间接故意中,其目的本质上是犯罪动机,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在实践层面,对目的犯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以及罪数形态的理论探析,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目的犯的犯罪既未遂、预备、中止,罪数以及共犯罪名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在立法层面,现有的目的犯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对此加以完善,对非法定目的犯有立法正名之必要。
【关键词】:目的犯 特定目的 非法定目的犯 完善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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