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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时期的法制研究(1402-1424)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绪论第12-17页
 一、 选题缘由第12-13页
 二、 研究目的与意义第13-14页
 三、 学界已有研究回顾第14-17页
一、 明初奠定的法制基础及成祖初年的法制定位第17-27页
 (一) 明太祖时期奠定的法制基础第17-21页
  1. 明太祖时期的立法第17-19页
  2. 明太祖时期设置的司法机构第19-20页
  3. 明太祖时期创设的法律制度第20-21页
 (二) 建文帝时期对于明初法制的改革第21-23页
  1. 法律思想的转变第21-22页
  2. 更改严法,刑罚宜宽第22页
  3. 宽刑省狱,平反冤狱第22-23页
  4. 更改“三法司”机构名称第23页
 (三) 明成祖初年的法制定位第23-27页
  1. 恢复洪武旧制第23-24页
  2. 适当保留建文改革第24页
  3. 明成祖法律思想的二重性第24-27页
二、 明成祖时期的立法活动第27-35页
 (一)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律”第27-28页
 (二)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令”第28-30页
 (三)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条例”第30-31页
 (四)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榜文”第31-32页
 (五) 终止《大诰》和榜文的法律效力第32-35页
三、 明成祖时期刑事法律的发展第35-43页
 (一) 明成祖时期的刑名演变第35-37页
  1. 明成祖时期“充恩军”的演变第35-36页
  2. 明成祖时期“族刑”的演变第36-37页
 (二) 明成祖时期刑罚适用的两面性第37-41页
  1. 刑罚适用宽仁之表现第38-39页
  2. 刑罚适用严苛之表现第39-41页
 (三) 明成祖时期刑事程序的发展第41-43页
  1. 地方推鞫不明及番异者的审录程序第41页
  2. 中央大理寺复审程序第41-43页
四、 明成祖时期官吏法制的发展第43-49页
 (一) “御史勿用吏”的新规第43-44页
  1. 御史地位之重要性第43页
  2. 明成祖对御史资格作出限制第43-44页
  3. 明成祖新规的影响第44页
 (二) 明成祖武官法制新规第44-47页
  1. 定“武官军士赎罪”例第45页
  2. 优待犯轻罪的武官第45-46页
  3. 宽恕犯重罪的武官第46页
  4. 告诫武官守法自保第46-47页
 (三) 明成祖严惩“漠视民生”的官吏第47-49页
  1. 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吏第47-48页
  2. 惩治“不报灾情”的官吏第48-49页
五、 明成祖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第49-62页
 (一) 创设的特殊司法机构第49-55页
  1. 东厂的设立与发展第49-52页
  2. 锦衣卫狱的复设第52页
  3. 厂卫之间的关系第52-54页
  4. 厂卫干预司法第54-55页
 (二) 创设的审判制度第55-62页
  1. 死刑五复奏的复行第55-56页
  2. 各省决囚第56-57页
  3. 外地死囚赴京师会审第57页
  4. 热审定例第57-59页
  5. 寒审事例第59-62页
六、 明成祖时期法制的影响第62-70页
 (一) 明成祖时期立法的影响第62-64页
  1. 新制单行律条的影响第62-63页
  2. 新制“令”的影响第63页
  3. 新制“榜文”、“条例”的影响第63页
  4. 终止《大诰》的法律效力第63-64页
 (二) 明成祖时期刑事法制演变发展的影响第64-65页
  1. 刑名演变的影响第64-65页
  2. 其他刑事法制影响第65页
 (三) 明成祖时期官吏法制发展的影响第65-67页
  1. 御史资格限制的影响第66页
  2. 武官法制发展的影响第66-67页
 (四) 明成祖时期司法制度发展的影响第67-70页
  1. 创设特殊司法机构的影响第67-68页
  2. 审判制度发展的影响第68-70页
参考文献第70-73页
附录:明成祖时期新增的“令”第73-75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75-76页
后记第76-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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