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11-17页 |
第一节 研究动机 | 第11-14页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对象 | 第14-16页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限制 | 第16-17页 |
第二章 国家行政上法律责任体系—以现阶段台湾地区为模型 | 第17-49页 |
第一节 国家责任理论概说 | 第17-22页 |
壹、国家为什么需要负责? | 第17-19页 |
贰、国家究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 第19-22页 |
第二节 现阶段台湾地区行政上法律责任基本架构概述 | 第22-24页 |
第三节 行政上积极的法律责任 | 第24-33页 |
壹、概说 | 第24-25页 |
贰、台湾地区现阶段社会法制的实施 | 第25-33页 |
第四节 行政上消极的法律责任 | 第33-41页 |
壹、概说 | 第33-34页 |
贰、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的演进与界定 | 第34-41页 |
第五节 结论 | 第41-49页 |
壹、行政上法律责任建构的基础 | 第41-45页 |
贰、行政上法律责任体系的检讨 | 第45-49页 |
第三章 台湾地区现阶段行政上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务 | 第49-87页 |
第一节 台湾地区现阶段行政上损害赔偿责任概说 | 第49-51页 |
第二节 人的责任—因公务员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第51-63页 |
壹、行为人须为公务员 | 第51-54页 |
贰、须为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 第54-57页 |
参、须系不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判断 | 第57-60页 |
肆、须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主观归责要件的判断 | 第60-61页 |
伍、须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 | 第61页 |
陆、须不法行为与损害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 第61-63页 |
第三节 物的责任—因公有公共设施瑕疵所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 第63-72页 |
壹、为公有公共设施 | 第63-68页 |
贰、设置或管理上有欠缺——"欠缺"的认定标准采客观说 | 第68-70页 |
参、须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 | 第70-71页 |
肆、须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的欠缺有相当因果关系 | 第71-72页 |
第四节 国家赔偿实施程序 | 第72-79页 |
壹、程序的开始 | 第72-75页 |
贰、程序之当事人 | 第75-77页 |
参、赔偿方法与范围 | 第77-78页 |
肆、时效期间 | 第78-79页 |
伍、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它就损害原因应负责的人求偿权 | 第79页 |
第五节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间竞合的探讨 | 第79-87页 |
壹、前言 | 第79-80页 |
贰、公务员行使公权力不法侵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侵权责任竞合下的问题 | 第80-83页 |
参、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之国家赔偿责任与工作物所有人之责任 | 第83-85页 |
肆、国赔法第二条(人之责任)与第三条(物之责任)之竞合 | 第85-86页 |
伍、结语 | 第86-87页 |
第四章 台湾地区行政上损失补偿责任理论与实务 | 第87-103页 |
第一节 概说 | 第87-88页 |
第二节 德国行政上损失补偿责任制度 | 第88-95页 |
壹、公用征收的补偿 | 第88-92页 |
贰、因财产权限制所生的补偿(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 第92-93页 |
参、征收性质侵害的补偿 | 第93-94页 |
肆、因公益所致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公益牺牲补偿请求权(Aufopferungsanspruch) | 第94-95页 |
伍、小结 | 第95页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法制现况概述 | 第95-103页 |
壹、公用征收补偿 | 第96-98页 |
贰、财产权行使的限制——"特别牺牲理论"(Sonderopfertheorie) | 第98-101页 |
参、基于信赖保护而生的损失补偿 | 第101-103页 |
第五章 国家行政上法律责任建构时的价值取向 | 第103-166页 |
第一节 概说 | 第103-107页 |
壹、自宪法规范中找寻 | 第103-104页 |
贰、自宪法规范中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决定中找寻 | 第104-105页 |
参、由基本权利规范功能找寻 | 第105页 |
肆、小结 | 第105-107页 |
第二节 基本权利规范功能 | 第107-129页 |
第一项 基本权利的理论概说 | 第107-110页 |
第二项 基本权利的功能 | 第110-121页 |
壹、基本权利主观面向功能 | 第110-113页 |
贰、其它客观面向的基本权利功能—客观价值秩序(eine objective Wertordnung)所导引 | 第113-121页 |
第三项 台湾地区现阶段对基本权利内涵充实的发展 | 第121-129页 |
壹、基本权利主观面向功能 | 第121-124页 |
贰、基本权利客观面向功能 | 第124-129页 |
第四项 结论 | 第129页 |
第三节 宪法规范中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决定—由国家类型发展所引导 | 第129-150页 |
第一项 国家的类型及其任务的发展 | 第130-133页 |
壹、警察国家(Polizeistaat)时期 | 第130-131页 |
贰、自由法治国家(liberaler Rechtsstaat) | 第131-132页 |
参、社会法治国家(sozialer Rechtsstaat)时期 | 第132-133页 |
第二项 国家目的(功能)的转变 | 第133-136页 |
第三项 国家目的(功能)的确立与宪法基本价值决定的锚定 | 第136-137页 |
第四项 现阶段台湾地区国家类型 | 第137-139页 |
第五项 以宪法基本价值决定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再强化 | 第139-149页 |
壹、内部保障—以人性尊严为基本权利内涵的根本 | 第139-146页 |
贰、外部保障—以法治国原则维护基本权利功能的发挥 | 第146-149页 |
第六项 总结 | 第149-150页 |
第四节 代结论—基本权利功能的重新审视与定位 | 第150-166页 |
壹、前言 | 第150-152页 |
贰、对基本权利主观与客观功能的重新审视 | 第152-153页 |
参、对基本权利功能的重新定位 | 第153-166页 |
第六章 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的重塑 | 第166-190页 |
第一节 前言 | 第166页 |
第二节 重塑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的目的 | 第166-168页 |
第三节 由基本权利保障的观点出发对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进行重塑 | 第168-171页 |
壹、自基本权利本身予以保障—即对基本权利功能的重新定位 | 第168页 |
贰、以宪法基本价值决定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再强化 | 第168-171页 |
第四节 基本权利主观防御功能的保护结构 | 第171-178页 |
壹、自人民权益保护出发 | 第171-172页 |
贰、基本权利的侵害概念 | 第172-175页 |
叁、基本权利主观防御权功能的保护结构 | 第175-178页 |
第五节 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国家行政权行使正当性的基础 | 第178-180页 |
壹、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 | 第178-179页 |
贰、比例原则的内涵 | 第179-180页 |
第六节 行政行为的侵害与基本权利主观防御权功能的关连 | 第180-186页 |
壹、以基本权利侵害为主轴 | 第180-182页 |
贰、法治国下依法行政原则与比例原则控制基本权利侵害的合法性 | 第182-183页 |
叁、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所生责任的基础理论 | 第183-184页 |
肆、因合法行政行为侵害所生责任的基础理论 | 第184-186页 |
第七节 结语 | 第186-190页 |
第七章 台湾地区现行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重塑 | 第190-212页 |
第一节 建构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 第190-195页 |
壹、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机能 | 第192-193页 |
贰、建构以强化基本权利主观原始防御权的国家赔偿责任 | 第193页 |
参、建构以依法行政原则为管制的国家赔偿责任 | 第193-194页 |
肆、小结 | 第194-195页 |
第二节 建构由国家自己负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 第195-196页 |
第三节 建构违法无责的一般国家赔偿责任类型 | 第196-212页 |
壹、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归责原则设计功能 | 第197-198页 |
贰、国赔法第2条第2项归责原则设计的真正目的 | 第198-199页 |
参、国赔法第2条第2项制度的重塑——针对归责原则重新选择 | 第199-208页 |
肆、建构违法无责的一般国家赔偿责任类型—兼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 第208-211页 |
伍、结论 | 第211-212页 |
第八章 结语 | 第212-213页 |
参考文献 | 第213-21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