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第1章 绪论 | 第10-15页 |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10-11页 |
·选题背景 | 第10页 |
·选题意义 | 第10-11页 |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11-13页 |
·国外研究现状 | 第11-12页 |
·国内研究现状 | 第12-13页 |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13-15页 |
·研究思路 | 第13-14页 |
·研究方法 | 第14-15页 |
第2章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缺陷 | 第15-24页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概念不规范 | 第15-18页 |
·难以分辨行政行为主体是否为立法授权的主体 | 第15-16页 |
·难以区分“法定授权”与“法定职能” | 第16-17页 |
·难以区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 第17-18页 |
·行政救济范围过窄 | 第18-19页 |
·确认被告的规则过于繁锁,使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复杂 | 第19-21页 |
·相关行政诉讼法解释补充不到位 | 第21-22页 |
·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特有的程序价值 | 第22-24页 |
第3章 造成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缺陷的原因 | 第24-33页 |
·程序法治观念淡薄 | 第24-26页 |
·传统文化的影响 | 第24-25页 |
·西方思想的影响 | 第25-26页 |
·没有理清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 | 第26-27页 |
·“立法授权”标准界定行政诉讼被告致使被告资格复杂 | 第27-29页 |
·“立法授权”标准不符合事实 | 第27-28页 |
·“立法授权”标准混淆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第28页 |
·“立法授权”标准直接影响相关行政机构的被告资格 | 第28-29页 |
·“独立财产”标准界定行政诉讼被告不当 | 第29-31页 |
·“独立财产”标准不符合行政诉讼责任的特别承担方式 | 第29-30页 |
·“独立财产”标准不能有效界定行政诉讼被告 | 第30-31页 |
·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机构设置、权限规定方面过于粗糙 | 第31-33页 |
第4章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对策 | 第33-45页 |
·提高公民程序法治意识 | 第33-35页 |
·树立正当程序观念 | 第33-34页 |
·树立重视程序救济权利的观念 | 第34页 |
·开展程序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讨 | 第34-35页 |
·普法教育中注重程序法意识的宣传 | 第35页 |
·以“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根本标准 | 第35-40页 |
·分离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 | 第35-36页 |
·确立行为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联关系 | 第36-38页 |
·将行使“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 第38-39页 |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特殊情形下行为主体的被告资格 | 第39-40页 |
·拓展行政诉讼被告范围,确定“公务法人”具有被告资格 | 第40-44页 |
·明确规定公益法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第40-41页 |
·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在特定情形下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第41-42页 |
·明确规定基层自治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第42-43页 |
·明确规定其它公务法人特定情形下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第43-44页 |
·完善行政组织法,规范相关机构的设置和权限 | 第44-45页 |
结论 | 第45-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0页 |
致谢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