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9页 |
第一部分 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 第9-21页 |
一、物权行为是什么? | 第9-10页 |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 | 第10-13页 |
(一) 物权与债权性质上的区别决定了物权行为应独立于债权行为.. | 第11-12页 |
(二) 物权变动方式决定了物权行为应独立于债权行为 | 第12-13页 |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 | 第13-15页 |
(一) 什么是物权行为无因性 | 第13-14页 |
(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缘起 | 第14-15页 |
四、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第15-18页 |
(一) 法国模式 | 第15-16页 |
(二) 德国模式 | 第16-17页 |
(三) 瑞士模式 | 第17-18页 |
五、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 第18-21页 |
第二部分 对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争论 | 第21-30页 |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 | 第21-22页 |
二、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否定说的批判 | 第22-30页 |
(一) 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是“学说理论对实际生活的凌辱” | 第22-23页 |
(二) 对物权行为是人为的拟制之观点的批判 | 第23-25页 |
(三) 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利于保护出卖人利益的看法 | 第25-28页 |
(四)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不可捉摸,难以为国民掌握的观点 | 第28-30页 |
第三部分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 | 第30-36页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和重要意义 | 第30-31页 |
二、我国是否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 第31-32页 |
三、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 第32-36页 |
(一)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是完全不同的 | 第32页 |
(二)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确定标准须有物权行为理论支持 | 第32-34页 |
(三)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适用善意取得 | 第34页 |
(四) 善意取得制度自身不周密的缺陷 | 第34-36页 |
第四部分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 | 第36-41页 |
一、不当得利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理论基础 | 第36-37页 |
二、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互为表里,不可分割 | 第37-41页 |
(一) 物权行为理论赋予不当得利尤其是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理论以积极的实际意义 | 第38-39页 |
(二) 不当得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权行为无因性提出了要求 | 第39页 |
(三)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拓展了不当得利的空间 | 第39-41页 |
第五部分 我国应否采纳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 | 第41-45页 |
(一) 有利于区别物权与债权,理顺了法律关系,从而准确的适用法律 | 第41-42页 |
(二) 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对稳定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第42页 |
(三) 与其他制度相比,物权行为理论有其诸如使法律关系清晰保障交易安全等优点,并从理论上赋予相关制度以积极的意义 | 第42页 |
(四) 物权行为理论使物权法上的公示与公信制度充分的发挥了作用 | 第42-43页 |
(五) 物权行为能够解决法理上存在的矛盾 | 第43页 |
(六) 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在民法领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采纳这一理论,还有助于解决其它法律领域的问题,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领域内的问题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