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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委付

序言第1页
一、 委付的概念第3-5页
 (一) 总述第3-4页
 (二) 委付的概念第4页
 (三) 推定全损第4-5页
二、 行使委付的前提条件第5-15页
 (一) 保险标的必须处于推定全损状态第5-6页
 (二) 被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第6-9页
  1、 委付通知的作用第6页
  2、 委付通知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人发出第6-7页
  3、 委付通知应向保险人发出第7页
  4、 委付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第7页
  5、 委付通知的期限第7-9页
 (三) 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第9-10页
 (四)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不得附加条件第10页
 (五) 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或法院判决才能生效,是一种双务行为第10-15页
三、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第15-18页
 (一) 概述第15-16页
 (二) 委付的效力第16-18页
  1、 保险标的物的转移第16-18页
  2、 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第18页
四、 委付时代位的范围第18-23页
 (一) 关于代位的概述第18-19页
 (二)一 般情况下的代位范围第19-21页
 (三) 委付时的代位范围第21-23页
五、 委付与提前解约权第23-24页
六、 关于委付问题对我国《海商法》的建议第24-25页
 (一) 委付的定义第24页
 (二) 委付通知的期限第24页
 (三) 委付通知应采取的形式第24页
 (四) 被保险人委付后,保险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的法律后果第24页
 (五) 保险人接受或者拒绝委付所应采取的形式第24页
 (六) 保险人拒绝委付,保险标的所有权的归属第24-25页
结论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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