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 第1页 |
一、 委付的概念 | 第3-5页 |
(一) 总述 | 第3-4页 |
(二) 委付的概念 | 第4页 |
(三) 推定全损 | 第4-5页 |
二、 行使委付的前提条件 | 第5-15页 |
(一) 保险标的必须处于推定全损状态 | 第5-6页 |
(二) 被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 第6-9页 |
1、 委付通知的作用 | 第6页 |
2、 委付通知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人发出 | 第6-7页 |
3、 委付通知应向保险人发出 | 第7页 |
4、 委付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 第7页 |
5、 委付通知的期限 | 第7-9页 |
(三) 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 | 第9-10页 |
(四)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不得附加条件 | 第10页 |
(五) 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或法院判决才能生效,是一种双务行为 | 第10-15页 |
三、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 | 第15-18页 |
(一) 概述 | 第15-16页 |
(二) 委付的效力 | 第16-18页 |
1、 保险标的物的转移 | 第16-18页 |
2、 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 | 第18页 |
四、 委付时代位的范围 | 第18-23页 |
(一) 关于代位的概述 | 第18-19页 |
(二)一 般情况下的代位范围 | 第19-21页 |
(三) 委付时的代位范围 | 第21-23页 |
五、 委付与提前解约权 | 第23-24页 |
六、 关于委付问题对我国《海商法》的建议 | 第24-25页 |
(一) 委付的定义 | 第24页 |
(二) 委付通知的期限 | 第24页 |
(三) 委付通知应采取的形式 | 第24页 |
(四) 被保险人委付后,保险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 第24页 |
(五) 保险人接受或者拒绝委付所应采取的形式 | 第24页 |
(六) 保险人拒绝委付,保险标的所有权的归属 | 第24-25页 |
结论 | 第25-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