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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

中文摘要第3-4页
英文摘要第4-5页
1 前言第7-13页
    1.1 选题缘起第7页
    1.2 研究意义第7-8页
    1.3 研究综述第8-11页
    1.4 研究方法第11-13页
2 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的法律规范变迁第13-17页
    2.1 严格控制时期第13页
    2.2 相对宽松时期第13-14页
    2.3 转让自由时期第14-15页
    2.4 重回限制时期第15-17页
3 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的争议点第17-23页
    3.1 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第17-20页
    3.2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性质第20页
    3.3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后的法律效果第20-23页
4 《物权法》第191条的不足第23-26页
    4.1 “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性质的确定第23-24页
    4.2 “提前清偿”或“提存”之条件的缺陷第24页
    4.3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缺失第24-26页
5 《物权法》第191条的完善第26-30页
    5.1 抵押物的自由转让第26页
    5.2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确定第26-28页
    5.3 《物权法》第191条修正建议第28-30页
6 结语第30-31页
致谢第31-32页
参考文献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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