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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之后的国家资格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2页
一、 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的一般规则第12-17页
    (一) 关于国家的创建第12-14页
    (二) 关于国家的消失第14-17页
二、 国际法实践在国家资格上的特殊情况第17-21页
    (一) 没有领土和人口的国家第17-18页
    (二) 没有政府的国家第18-19页
    (三) 没有完全主权的国家第19-21页
三、 领土被淹没之后国家资格应该持续第21-24页
    (一) 海平面上升是全人类的过失所导致的第21-22页
    (二) 国家资格的判断应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第22页
    (三) 国家没有领土的状态是暂时的第22-23页
    (四) 被淹没的只是领土中的领陆第23-24页
四、 领土被淹没之后国家资格的持续方式第24-30页
    (一) 保留对海洋区域的主权第24-25页
    (二) 人口集中安置第25-27页
    (三) 流亡的国家第27-28页
    (四) 兴建人工岛屿第28-30页
结论第30-32页
参考文献第32-35页
后记和致谢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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