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8-14页 |
第一节 我国受贿犯罪现状 | 第8-10页 |
一、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层出不穷 | 第8页 |
二、贿赂的形式更加多样化 | 第8-9页 |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 第9页 |
四、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受贿案件突出 | 第9页 |
五、足坛打假揭发出诸多体坛官员受贿问题 | 第9-10页 |
第二节 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概况 | 第10-13页 |
一、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主要规定 | 第10-11页 |
二、我国加入的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公约 | 第11-12页 |
三、我国受贿罪规定与两公约相关内容比较 | 第12-13页 |
第三节 本文的选题意义和写作视角 | 第13-14页 |
第二章 受贿罪主体 | 第14-21页 |
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第14-18页 |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解析 | 第14-15页 |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 第15-18页 |
第二节 足协官员及裁判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 第18-21页 |
一、中国足协的本质和足协官员的双重身份 | 第19页 |
二、体育裁判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 第19-21页 |
第三章 贿赂的范围 | 第21-32页 |
第一节 贿赂的理性界定 | 第21-22页 |
第二节 若干新型贿赂 | 第22-29页 |
一、以交易形式收取的请托人财物 | 第22-24页 |
二、收取的干股 | 第24-25页 |
三、以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的财物 | 第25-26页 |
四、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取的收益 | 第26-27页 |
五、以赌博形式收受的财物 | 第27-28页 |
六、收受的未办理产权变更的财物 | 第28-29页 |
第三节 非物质利益应否属于贿赂 | 第29-32页 |
一、性消费形式的性贿赂 | 第30-31页 |
二、非消费形式的性贿赂 | 第31-32页 |
第四章 斡旋受贿问题 | 第32-40页 |
第一节 斡旋受贿的主体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斡旋受贿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 | 第33-34页 |
一、斡旋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没有请托人直接需要的权力 | 第33页 |
二、斡旋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请托人需要的影响力 | 第33-34页 |
第三节 斡旋受贿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分析 | 第34-37页 |
一、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区别 | 第34-36页 |
二、利用本人职务与利用他人职务的区别 | 第36-37页 |
第四节 斡旋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比较 | 第37-40页 |
一、主体不同 | 第37-39页 |
二、影响力的性质不同 | 第39页 |
三、侵犯的法益不同 | 第39-40页 |
第五章 受贿罪完善问题 | 第40-44页 |
第一节 受贿罪罪名的完善 | 第40-41页 |
第二节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 第41页 |
一、贿赂范围扩展到财产性利益 | 第41页 |
二、取消客观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第41页 |
第三节 受贿罪的刑罚完善 | 第41-44页 |
一、现行规定 | 第41-42页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受贿罪刑罚的改革 | 第42-44页 |
结论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致谢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