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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采信规则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一、引言第8-10页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当允许提起反证第10-14页
    (一)仅凭血检结果证明“抽象危险”成立值得商榷第10-12页
    (二)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范保护目的第12-14页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明规则第14-23页
    (一)证据推定理论第14-16页
        1.证据推定基础理论第14-16页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推定规则第16页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第16-20页
        1.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基础理论第16-19页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第19-20页
    (三)补强证据规则第20-23页
        1.补强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第20-21页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补强证据规则第21-23页
四、域外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第23-33页
    (一)美国的立法例与实践第23-25页
    (二)加拿大相关立法例与司法实践第25-27页
    (三)台湾的立法例与相关实践第27-33页
五、我国现行醉酒证明规定的反思与检讨第33-40页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科学常识第33-37页
        1.仅以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违背科学常识第33-36页
        2.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误差率很高第36-37页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刑事证明规则的要求第37-40页
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采信规则的确立第40-50页
    (一)明确BAC值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的证据之一,并允许被告人反证第40-43页
    (二)呼气测试仅是进行抽血检测的前置性程序,其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使用第43-45页
    (三)以驾车时的BAC值为 120mg/100ml为分界点,对 80mg/100ml~120mg/100ml之间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进行证据补强第45-50页
        1.血液酒精浓度临界点的划分及依据第45-46页
        2.对BAC证据进行补强的证据形式第46-50页
七、结语第50-53页
参考文献第53-57页
致谢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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