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一、引言 | 第8-10页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当允许提起反证 | 第10-14页 |
(一)仅凭血检结果证明“抽象危险”成立值得商榷 | 第10-12页 |
(二)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范保护目的 | 第12-14页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明规则 | 第14-23页 |
(一)证据推定理论 | 第14-16页 |
1.证据推定基础理论 | 第14-16页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推定规则 | 第16页 |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第16-20页 |
1.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16-19页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 第19-20页 |
(三)补强证据规则 | 第20-23页 |
1.补强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 | 第20-21页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补强证据规则 | 第21-23页 |
四、域外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 第23-33页 |
(一)美国的立法例与实践 | 第23-25页 |
(二)加拿大相关立法例与司法实践 | 第25-27页 |
(三)台湾的立法例与相关实践 | 第27-33页 |
五、我国现行醉酒证明规定的反思与检讨 | 第33-40页 |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科学常识 | 第33-37页 |
1.仅以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违背科学常识 | 第33-36页 |
2.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误差率很高 | 第36-37页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刑事证明规则的要求 | 第37-40页 |
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采信规则的确立 | 第40-50页 |
(一)明确BAC值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的证据之一,并允许被告人反证 | 第40-43页 |
(二)呼气测试仅是进行抽血检测的前置性程序,其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使用 | 第43-45页 |
(三)以驾车时的BAC值为 120mg/100ml为分界点,对 80mg/100ml~120mg/100ml之间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进行证据补强 | 第45-50页 |
1.血液酒精浓度临界点的划分及依据 | 第45-46页 |
2.对BAC证据进行补强的证据形式 | 第46-50页 |
七、结语 | 第50-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7页 |
致谢 | 第57-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