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体现存问题 | 第11-21页 |
第一节 对主体的立法设置缺陷 | 第11-16页 |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缺陷 | 第12-13页 |
二、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能否以诉讼方式维权的立法混乱 | 第13-16页 |
第二节 实践操作的混乱 | 第16-21页 |
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确认不准确 | 第16-17页 |
二、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对等 | 第17-18页 |
三、主体的界限不明确 | 第18页 |
四、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 | 第18-19页 |
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范围不明确 | 第19-21页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认定要求 | 第21-32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认定原则 | 第21-25页 |
一、利益补救原则与相对公平原则 | 第21-22页 |
二、刑事优先原则 | 第22-23页 |
三、效率原则与矛盾化解原则 | 第23-24页 |
四、自愿原则 | 第24-25页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 第25-30页 |
一、具备民事诉讼能力 | 第25-27页 |
二、因犯罪行为受到直接损失 | 第27-29页 |
三、与犯罪事实有密切联系 | 第29-30页 |
四、国籍不应成为主体资格的限制 | 第30页 |
小结 | 第30-32页 |
第三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格的认定 | 第32-41页 |
第一节 现行制度规定的不合理情况 | 第32-36页 |
一、人民检察院不应成为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的主体 | 第32-34页 |
二、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应当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 第34-36页 |
第二节 现行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 | 第36-41页 |
一、已死亡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不得成为诉讼主体 | 第36-38页 |
二、医院、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先行垫付人员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 第38-39页 |
三、民政部门不得代为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第39-41页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资格的认定 | 第41-50页 |
第一节 共同加害人 | 第41-45页 |
一、可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共同加害人 | 第41页 |
二、不应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共同加害人 | 第41-43页 |
三、应将特殊程序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第43-45页 |
第二节 现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诉讼主体 | 第45-50页 |
一、行使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成为诉讼主体 | 第45-46页 |
二、代为赔偿的亲友不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第46页 |
三、因雇用、代理、隶属、车主、场所等责任而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第46-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2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第52-53页 |
致谢 | 第53-54页 |
附件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