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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概述第12-18页
 一、民事再审程序之涵义第12-14页
  (一) 再审之诉第12-13页
  (二) 审判监督程序第13-14页
 二、民事再审事由的分类第14-17页
  (一) 取消之诉与恢复原状之诉的划分第14-15页
  (二) 以再审事由所涉及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等次划分第15页
  (三) 关于实体性再审事由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划分第15-16页
  (四) 关于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及违反法定程序的划分第16-17页
 三、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第17-18页
第二章 民事再审事由确立的尺度考量第18-24页
 一、再审事由设置之价值平衡第18-20页
  (一)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平衡第18-19页
  (二) 公正与程序效益之平衡第19-20页
  (三) 公正与程序安定之平衡第20页
 二、再审事由之特征第20-22页
  (一) 补充性第20-21页
  (二) 重大性第21页
  (三) 确定性第21-22页
 三、再审事由之功能第22-24页
  (一) 开启“非常救济”之门,保障民事再审诉权第22-23页
  (二) 防止再审程序被滥用,限制再审案件的数量第23-24页
第三章 域外民事再审事由之演变第24-33页
 一、大陆法系民事再审事由的制度演进第24-30页
  (一) 民事再审事由的渊源第24-25页
  (二) 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制度演进第25-27页
  (三) 奥地利民事再审事由的制度演进第27页
  (四) 法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制度演进第27-29页
  (五)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制度演进第29-30页
 二、英美法系对裁判错误的救济制度第30-31页
  (一) 美国对裁判错误的救济制度第30-31页
  (二) 英国对裁判错误的救济制度第31页
 三、对于域外再审事由立法的分析第31-33页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立法变迁第33-41页
 一、建国前再审事由之立法第33-35页
  (一) 辛亥革命前第33-34页
  (二) 1949年建国前第34-35页
 二、1949年以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立法沿革第35-41页
  (一)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指导思想之发展第35-37页
  (二) 1949年后我国再审事由之立法变迁第37-41页
第五章 我国现行再审事由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第41-47页
 一、对我国现行再审事由立法之总体评价第41-42页
 二、再审事由具体设置之完善第42-47页
  (一) 科学配置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事由第42页
  (二)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42-44页
  (三)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第六项第44-45页
  (四) 关于增加关于阐明、同案不同判的再审事由第45-47页
结论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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